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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且末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发布时间 所属行业 项目性质 地区
2021-03-16 环保 新疆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综合治理;依法征收、注重效益”的方针,明确目标,通力合作,采取有利措施,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纳入县人民政府重点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有效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二、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在县水利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波来提·卡依尔兼任,副主任由水利局阿希木·库尔班兼任,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落实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国家、地方有关文件规定,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县发改委:负责把水土保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项目立项时,根据《落实且末县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把关,凡建设开发项目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立项。

县财政局:负责将水土保持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而相应增加;上级下拨水土保持的项目资金要确保到位,同时加强对该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审批申报土地开发建设项目和矿山开采及年检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编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如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土地使用申报和审批。

县环保局:负责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检查是否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环评不予通过。

县林业局:负责进一步加强源头生态公益林和水土含养林管理,在林木采伐后,及时完成迹地更新任务做好植被恢复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禁止全垦造林;负责水土流失区苗木供应。

县农业局:负责水土流失区农业土壤改良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的制定、实施,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负责水土流失区草籽供应;做好水土流失区以沼气为主的农村能源建设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工作,同时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监督业主单位负责组织设施,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竣工时,应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实施城镇建设规划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镇建设开发区水土流失防治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负责监督城镇建设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和实施。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指导、协调旧城改造、城市综合开发、重点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规划的编制,加强水土保持的政策引导,并积极通过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和城市管理包括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建筑废土管理等措施,预防和治理建设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依法审核相关企业是否有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同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严重破坏水土保持的违法案件。

县公安局:负责水土保持执法过程中妨碍公务治安工作,同时负责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破坏水土保持重大违法案件。

公路管理分局:负责公路建设和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同时负责公路水土保持设施的维护。

县水利局: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县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协调全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组织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组织编制水土流失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方案报告表)并监督实施;负责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组织水保方案设施实施的竣工验收。对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并做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科技推广和运用工作。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5〕1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00〕45号)的要求,我县严格执行以下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

(一)收费标准

1.从事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实际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1.0-2.0元一次性缴纳;

2.从事开矿、采金、采石、取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0.5元;持续生产经营活动继续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除按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0.5元外,再按年销售总额的0.1%缴纳;非法开矿、采金、采石、取土者,应立即取缔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加倍缴纳补偿费;

3.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的,按实际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0.3元一次性缴纳;

4.经批准按照法律规定坡度在坡地开荒的,必须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按实际开垦荒地面积每亩20元一次性缴纳。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的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二)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我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统一采用由县财政部门提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票据,将所开票据的全部金额,按照巴州且末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上交到巴州且末县非税收入帐户,同时按照要求进行票据核销。否则,票据系统将停止开票。

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机构建设,建立组织保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力度,从源头上预防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环境。

(二)加强宣传工作,狠抓征收工作落实

充分利用影响和覆盖能力强的传播载体,采取多样化、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依靠宣传开路,坚持依法征收”,寓宣传工作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之中,要结合全面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形势,多层次、多角度、有重点地开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建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监督与征收工作要有机结合,互相促进。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廉洁执法,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作为当前县人民政府重要任务,认真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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