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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市生态和环境保护建设“十三五”规划
发布时间 所属行业 项目性质 地区
2020-03-19 环保 广西
第一章 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形势

第一节 “十二五”工作情况

一、工作进展和成效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经济较快增长的5年。我市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建大港、兴产业、造新城、强科教、惠民生”发展方略,坚持“稳中求进、提速提质、改革创新、彰显成效”总基调,扎实推进“三个年”活动,并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将实施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重点,以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点生态工程为抓手,全面加强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完成了“十二五”规划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十二五”以来,全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始终保持良好水平,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PI优良率)均达到94%以上,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优良率)达到91.5%,位居全区第三;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逐渐降低,2015年与2010年相比,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未出现上升,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下降32%。饮用水源地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年度水质达标率均达到100%,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在91.4%以上。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整体保持良好。
污染减排任务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我市采取强有力措施全力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通过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有效控制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强度明显下降。全市累计淘汰落后产能铁合金11.5万吨,水泥154.2万吨,酒精1.5万吨,制革5万吨,造纸2.2万吨,淀粉2万吨;完成水污染物减排项目184项,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28项。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4.28万吨、0.39万吨、1.71万吨、1.52万吨,全面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污染防治力度不断加强。积极推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严控城市建筑工地、道路、码头等扬尘污染,开展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2015年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7%,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为95.2%,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97.8%。2011-2015年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改造项目117项。机动车污染防治取得明显进展,5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站共19条检测线已全部建设完成,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6880辆,淘汰完成率100%。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效开展。在灵山县灵城街道、新圩镇、佛子镇、平山镇、石塘镇、那隆镇,浦北县福旺镇、小江街道、江城街道,钦北区那蒙镇等10个镇(街道)64个行政村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57套,镇级垃圾中转站3个,配套垃圾压缩车3辆、微型垃圾转运车18辆、移动垃圾箱455个、可移动垃圾桶296个、固定垃圾桶344个、人力三轮车420辆,受益人口达20万人。陆屋、石塘、寨圩、张黄、犀牛脚、那丽、大寺、平吉、小董、那蒙等10座污水处理厂项目均已基本建成。此外,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农药等先进生产技术,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比重明显增加。
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大。已建成2个自然保护区,新建广西王岗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全市自然保护区(小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0.84%;森林面积达到59.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54.21%,平均增长率约为0.48%。加强了茅尾海、七十二泾岛群等区域红树林生态系统保护,积极推进建设茅尾海国家级海洋公园、林湖自治区级森林公园、五皇岭森林公园、五皇山自治区级地质公园。大力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已创建自治区级生态村55个、市级生态村77个,我市获“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加大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力度,完成5个市级、6个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52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对现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了界标牌、警示牌、宣传牌、隔离带,以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环境风险防范得到有效控制。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正常生产的重点涉重企业达标排放率达100%,市区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铅、汞、铅、镉和砷5类)污染物达标率达100%;固体废物管理和危废物处置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已建成投入营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成立独立的核与辐射监督管理机构,辐射源收贮率达到100%。扎实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和专项行动,出动人员11168人次,检查企业4624家次,关闭、取缔环境污染严重企业96家,有效整治了环境问题企业,淘汰了一批落后产能工艺和产品;全市共查处环境信访案件2304件,查处结案率95%以上;核查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548个,对不符合要求的147个项目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十二五”以来,全市未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守住了全市环境安全的底线。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成效明显。“十二五”期间,环境监察机构、人员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管能力有所提高,监察机构执法装备、执法用车配备基本达到标准化二级标准建设要求。筹资2000多万元建成环境监测执法新办公楼并投入使用,落实人员编制20名,投入资金配置167台(套)执法装备。建成市级环境监测站1个,县级站2个,初步形成了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市级监测站实验室条件、分析测试能力、自动监测能力、应急监测能力、监测信息发布能力等得到提升;市级监测站和灵山县县级环境监测站通过了计量认证、具备了一定监测能力。强化在线监控管理,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建成投入运行,实时对62家重点污染源企业98套在线监控设施进行管理。
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加强。2015年,修编《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钦州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发改、财政、环保等36个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组成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制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制度,组建以现有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应急中心为基础的临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成立包括环境、化工、海洋、生物等专业领域的环境应急专家库。投入资金50万元配备了气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等105套应急设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市级应急指挥中心系统信息、视频会议及视频资源互通共享,具备对突发环境事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明显加强。
“十二五”规划实施完成情况。“十二五”期间,我市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以实施生态文明建设为重点,以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点生态工程为抓手,全面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规划实施取得显著成效。规划目标23个指标中,21个指标均已完成,其中约束性指标8个,指导性指标13个;2项约束性指标未完成,包括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和森林覆盖率。

二、主要问题
(一)城市空气污染问题逐渐凸显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呈下降趋势,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2015年城市空气质量未达标,PM2.5年均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PM10年均浓度较2010年上升11.5%。近年来酸雨污染程度有所加重,酸雨频率上升11个百分点,酸雨类型由硫酸型转变为硫酸和硝酸混合型,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污染特征。
(二)部分河流水质断面超标
由于污水收集处理不全面,农村、农业面源污染影响加大等问题,我市主要入海河流水质时有超标,各断面不同月份均存在不同超标,2015年河流入海断面水质达标率为75%(按年均水质评价)。其中,钦江高速公路西桥断面超标严重,2015年度全年水质类别为劣Ⅴ类,超标因子为氨氮、总磷、溶解氧、化学需氧量,其中氨氮最大超标倍数为5.2倍,总磷最大超标倍数为2.1倍。武思江水库受网箱养鱼、农业面源等污染影响,水质下降为V类。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亟待推进,城市建成区有西干渠、西干渠康熙岭支流、东干渠、黄晚沟等4条黑臭水体约10公里,需要开展水环境整治和修复。
(三)部分饮用水水源地存在安全隐患
市区青年水闸钦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灵山县灵东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茅岭江流域黄屋屯镇江段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及保护区范围内的镇未建污水处理厂,生产、生活、畜禽养殖等废水基本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源,对水源水质存在污染威胁。浦北县小江饮用水水源地受铁含量影响,2015年水质达标率为80.2%。青年水闸钦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灵东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公路经过、桥梁跨越,部分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措施不到位,镇级以下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未开展,存在安全隐患。
(四)近岸局部海域受到污染
近年来,茅尾海海域海水养殖规模逐年扩大,养鱼、虾蟹养殖废水未经处理或经简单沉淀处理后排放;钦江、茅岭江等入海河流携带大量污染物(2015年钦江携带入海的化学需氧量40015吨、总氮6580吨、总磷490吨,茅岭江携带入海的化学需氧量25527吨、总氮2091吨、总磷212吨);红树林、盐沼、近江牡蛎等遭到破坏或占用,七十二泾连岛日益严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下降明显,给茅尾海海域环境带来了较大环境压力。2015年,全市近岸海域水质状况一般,一、二类海水比例和海水功能区达标率均仅为66.7%,四类海水比例达到33.3%,超过环境功能管理目标的海域为茅尾海海产品养殖、增殖区(GX001,GX002),沙井港航道区(QZ3),茅岭港航道区(QZ4),超标因子为活性磷酸盐、无机氮。
(五)污染减排压力依然较大
“十三五”时期,我市减排形势依然严峻。据初步预测,工业新增排放COD2.26万吨、氨氮0.86万吨,分别是城镇生活源新增排放量的2.5倍、8.6倍,工业领域新增二氧化硫2.17万吨、氮氧化物1.31万吨,其中电力行业分别占69%和64%,由此可见,我市污染减排的重点是工业领域。但是产业结构仍以传统资源型产业为主,高能耗、高排放问题并未改变,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难度较大,工业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滞后,目前仍有7个园区尚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工业行业减排压力依然较大。城镇化进程加快,生活污染排放量也大幅增加,新增COD0.9万吨、氨氮0.1万吨,但是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滞后,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尚未进行提标改造,老城区雨污分流推进进展缓慢,截流截污不到位,导致污水进口浓度偏低,城镇污水处理效率偏低导致氨氮减排压力增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减排模式单一,缺乏深度治理,污染物去除率低。
(六)生态系统保护有待加强
部分自然保护区存在边界不清、机构不全、管理不严等问题,生态破坏问题时有发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滞后,部分城市建设规划编制缺乏对生态保护的统筹考虑。随着钦州临港工业区的不断推进,围填海问题逐渐突显,部分滨海生态系统受到较大影响。2015年,全市沿海累计填海面积达3495.87公顷,比2010年增加57%以上。海域围填海工程的实施,减少了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港湾湿地面积,造成海域的海水交换能力以及自净能力变差,影响了水动力环境和对污染物的消纳能力。
(七)森林资源保护任务艰巨,森林质量效益不高
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步伐加快对林地资源需求不断增大,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仍然突出;森林经营主体多元化使林木采伐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任务加重、难度增大。森林资源结构不合理,树种结构仍然比较单一,林分结构简单,纯林面积过大,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种植短轮伐期的树种。
(八)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监管难度大
新修订环保法的实施,环境监管压力和责任加大。但我市环境监察、监测、预警和应急等环保机构人员编制不足,特别是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装备技术落后。监测设备不完善,应急监测能力严重不足,县区尚未建立空气自动监测站,市辖区河流没有设置自动监测站,饮用水监测不具备饮用水水源地109项全分析能力,PM2.5监测设备安装和发布平台建设尚未完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未能实现实时监测和信息发布,监测网络建设未健全。环境监管能力薄弱,固体废物管理能力严重不足,钦州港区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渠道不通畅;镇级环保机构尚未建立,农村环境监管空白,镇级及农村医疗废物处置缺乏监管;环境监管能力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要求。钦州港区布局大量的石化等重化工企业,存在较大的环境风险,而环境监测执法能力薄弱,体制不健全,难以应对潜在的环境风险。

第二节 “十三五”面临的环境形势

一、发展机遇
(一)生态环境保护地位进一步提升,环保投入加大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国家的战略高度,新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地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更多投向保护生态环境领域,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得到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行业迎来了新的机遇。党中央积极推进的“1+6”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组合方案,将全面构建生态环境的顶层设计,更加注重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追责,生态环境保护必将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因素,有利于推动地方政府加大环保投入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山水林田湖统一监管的导向要求,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安全,解决环境治理问题。我市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港口城市,加强泛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建设北部湾生态环境屏障等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二)公众环保意识增强,环保民生需求加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对环境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需求日益增长,环境保护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民生改善的重要方面。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愈加深刻,环保民生需求成为拉动环保产业的内生动力。通过环境状况信息公开,各种宣传教育的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逐渐加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越来越强,这些将为生态环保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国家的“建设海洋强国”战略部署有利于推进钦州海洋生态保护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建设海洋强国”。针对如何建设海洋强国,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四个转变”,“要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海洋开发总体布局之中,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并举,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维护海洋自然再生产能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将北部湾定位为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目标就是建设“三个基地,一个中心”,处于北部湾顶的钦州,作为钦(州)防(城港)功能组团定位为发展临海重化工业和港口物流,建成泛北部湾最具活力的加工制造基地和物流基地。我市近年来紧紧抓住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机遇,大力发展海洋事业,实现了海洋经济大发展的阶段性目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关系蓝色海湾建设、关系民生和未来。我市要发展海洋产业,必须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党中央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战略部署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转变”,为我市突破制约海洋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瓶颈指明了方向,有利于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二、面临的挑战
(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对环境的压力增大
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呈现“二三一”格局,主导产业主要为石化、有色、火电、造纸、冶金等传统高能耗工业,依托港口形成以石化、钢铁重化工业为主的资本密集型产业群,产业结构重化特征明显,调整结构任务十分艰巨,转型升级压力较大。“十三五”时期,我市深入推进临港工业和县域工业“双轮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石化产业基地、装备制造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打造成为北部湾临海核心工业区,促进全市工业规模不断壮大,工业化率从2015年的28.7%计划增长至2020年的44%,工业化进程加快,陆续建设的一批大型工业项目,将导致各类污染物排放持续增加。未来5年,我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45%,将有33.5万人由农村转移到城镇,城镇生活污染物排放增大,而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城镇开发地区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压力将加大。如何解决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两者之间矛盾,是今后一段时期内面临的重大挑战。
(二)环境健康和环境安全需求增加,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大
“十三五”期间,全市经济总量仍将保持较快增长,能源、资源需求继续增加,随着国家一系列法规、政策对生态环境改善要求的提高,对污染物减排的要求更高、考核更严,传统污染减排压力加大。同时,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对气候变化、灰霾天气、饮用水安全、农产品环境安全等环境安全保障的诉求逐渐加大,社会对环境质量改善的期待较高。然而,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环境污染呈复合型、累积型、难治理等特征,环境问题更加复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新兴环境管理模式尚未系统建立,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压力增大。
(三)环境风险防范任务十分艰巨
“十二五”期间,随着一批石化、制药、造纸、有色金属冶炼等重大产业项目全面投产,我市沿海逐渐形成重化工产业集群,集聚了自治区已形成的石化、冶金、有色金属、电力、造纸等千亿元产业,全市亿元以上企业达到198家。但多为环境风险较大产业和涉重工业行业。“十三五”期间,我市将继续打造石化芳烃、造纸、汽车、重工修造船等临港工业集聚区,国投燃煤电厂二期、中船大型海工修造及保障基地等龙头项目逐步投入建设,各类重金属和固体废物产生量与日俱增,环境安全风险进一步加大;随着沿海油码头的建成投产,油轮和船舶进出港数量增加,钦州港海域发生较大规模溢油事故的风险增加。但全市环境风险防范基础建设能力薄弱,尚未形成完善的源头预防-过程控制-事故应急-损害赔偿等环境风险防范制度体系,工业企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不规范,部分企业环保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依然存在,环境风险防范任务艰巨。
(四)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增大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加快,社会对林地、林木资源需求增大,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屡禁不止;先破坏后治理、边保护边破坏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滥捕滥猎、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等行为频发;森林公安、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压力日益增大。同时,基层林业部门普遍存在人员编制少、基础设施薄弱、经费保障不足等困难,如何加强生态建设和修复,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将是“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不可回避的问题。另外,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根据相关规划,若围填海项目全面实施,则未来填海面积会超过5000公顷,达到钦州湾外湾面积的近四分之一。目前围填海已造成部分近岸海域海水水质变差、生物多样性降低。围填海的继续实施将对生态环境保护带来更大压力。

第二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发展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中央赋予广西的“三大定位”、自治区的战略部署和我市“开放创新、港城联动、产业强市、生态惠民”发展战略,结合环境问题大诊断、环境问题大治理和环境质量大提升、大考核“三步走”战略,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达标排放和污染减排为抓手,以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健康和防范环境风险为目的,全面落实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守生态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实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重大工程,努力构建沿海区域生态安全屏障,严防环境风险,全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实现我市跨越式发展,基本建成“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港、区域性国际合作新高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十年巨变”目标打下良好环境基础。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目标,以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为导向,以解决民生相关的环境问题为抓手,关注水、大气、土壤、农村环境等薄弱环节,加大预防、保护和治理力度,优先解决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突出环境问题,防范环境风险,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二、绿色发展,统筹兼顾
坚持绿色发展,坚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将环境保护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考虑经济发展需求和生态环境承载力之间的关系,长远谋划,推动生态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发展,实现源头预防和治理修复相结合,促进生态和环境质量的明显改善。
三、陆海联动,综合治理
从源头出发,实施源头减量、过程监管、污染减排,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管,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实施区域污染联防联控,开展陆、海、空一体化的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四、依法治污,全民参与
以《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国家法规政策为基础,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依法防治、依法监管、依法治污。提高环境信息公开度、环境决策公开度,畅通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治理和环境监督的渠道。倡导全民低碳、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公众践行绿色生活。

第三节 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市城区内河水质有所改善且消除黑臭水体,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入海河流水质有所好转,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不降,大气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浓度有所降低,城乡环境得到改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自然生态及重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农村环境得到改善,生态环境屏障基本建成。
二、主要指标
环境质量保持良好。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92%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34μg/m3,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下降到54μg/m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河流断面达到或优于III类水体比例达到85.7%,近岸海域第一、二类水质比例不低于66.7%,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0%。
主要污染物减排达到自治区要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6%、1%、7%。
环境污染防治稳步推进。市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粪污综合利用率超过80%,危险废物全部得到安全处置,辐射环境质量继续保持良好,农村环境得到改善。
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提高。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和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生态保护建设进一步加强。森林覆盖率达到54.21%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0.298亿立方米,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达到3.46万公顷,林地保有量62.2万公顷,湿地保有量达到8.33万公顷以上,自然保护区及保护小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达到2.0%,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林业治理能力逐步提升,推进森林生态系统修复,提升森林质量。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一节 实施三大计划,改善环境质量

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专项整治,着力解决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一、保障民生,优先保护饮用水安全
深化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加快乡镇饮用水源地界碑、界牌、宣传牌和防护隔离设施的设置、污染源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与修复、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实施水源周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点治理农村小河和小沟的恶臭水体,禁止往水体中倾倒生活垃圾,防止恶臭水体流入饮用水源地,保障饮用水水环境安全。开展各县区镇、村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至2020年,市、县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分别达到100%和90%以上;完成1000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面整治工作;建设农村饮用水水池及净水设施各75座,农村自来水供水普及率达到80%,农村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0%。
提升供水安全保障能力。至2020年,建成全市水资源供给保障体系,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完成引郁入钦调水工程,实现钦江、大风江、茅岭江三江联网,建设大马鞍水库扩容工程(屯六水库引水工程)、王岗山水库工程等供水水源及备用水源工程。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以确保水源充足和饮水安全。
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和风险防范。开展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完善灵山县灵东水库等县级以上水源地水质自动预警监测监控系统,定期开展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至2017年底,全市建成4个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检测能力达到42项水质指标以上。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和应急能力,严厉打击破坏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清查整治行动,加强流域上下游联动监管和治污,防范钦江青年水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灵东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公路、桥梁穿越存在的交通运输事故风险,提高涉饮用水污染事件应对能力。
二、系统施治,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
(一)深化钦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编制实施钦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划,明确茅岭江、钦江、大风江、武利江流域各断面水质改善目标,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思路,对钦江流域钦江东、钦江西断面按照水质目标,制定水体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加强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管理,调查摸清钦江及支流的污染源,做到“点面结合”,建立流域污染控制源清单,细化支流入河污染控制管理目标,明确钦江及支流的控制指标,将干流及支流污染控制指标细化分解到每个控制污染源,努力实现流域环境系统化防治和精细化管理。加强上下游水污染联防联控和共享水面资源管理。
(二)加大入海河流污染综合防治力度
加大入海河流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力度。编制入海河流整治方案,实施入海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工程。实行“河长制”,全面负责环境综合整治和监管,加快钦江、茅岭江、大风江、南流江、武思江及其重点支流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将重点工业污染源、港口码头、岸线开发及围填海项目、畜禽养殖、海水养殖、城镇污染物处理项目等列为整治重点,减少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切实加强入海河流全流域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按照“陆海统筹、河海兼顾”原则,开展海陆一体化海洋环境保护,完成钦江环境综合整治计划;至2020年,入海河流全部消除劣Ⅴ类水体。
(三)开展城市内水体综合整治
加强钦江市区河段及其支流水体综合治理,促使城市区域的水环境得到明显改善。2019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加强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全力推进旧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及直排口截污设施建设,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至2020年底,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主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四)实施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
配合北海市、玉林市共同开展合浦水库、星岛湖(洪潮江水库)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配合调查和评估合浦水库、星岛湖(洪潮江水库)生态安全状况,调整水库流域内产业结构与布局,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加强流域污染防治,重点清除流域现有或潜在污染源;开展生态保育,实现流域生态系统稳定,保护流域内丰富的物种资源;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优化水土资源配置;加强水库监管能力建设,实施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
三、陆海统筹,加大海洋环保力度
(一)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实施污染严重海域整治工程,重点开展茅尾海、七十二泾等海域的综合整治。2017年,在三娘湾、月亮湾等重点滨海旅游区实施海滩垃圾清理、开展沙滩修复和养护、岸线整治等工程,建设优美滨海景观,打造生态型海岸。至2020年,使受损海域得到初步修复,建成一批具有良好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海洋生态修复示范项目。
强化海上排污监管,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研究实施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编制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禁止在一、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和水质超标海域新增排污口,优化排污口布局,调整或取缔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至2020年,海洋生态红线区内入海排污口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加强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和监管执法,保障海域环境安全。
加强养殖污染治理。限制海岸带畜禽养殖规模,科学划定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准养区。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在近岸海域划定水产限制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密度,规范养殖行为管理。加强海水养殖、滩涂养殖和海岸带畜禽养殖的污染整治,推行海水生态养殖,加强滩涂养殖投料监管和养殖废水治理;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实施水产养殖、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管理。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配合自治区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二)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治理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按照《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要求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执行国家有关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环保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航行于我市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实施修造(拆)船业污染专项整治,并于2020年底前完成。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钦州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实现沿海港口、码头无大面积漂浮物,沿岸无垃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按规定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针对犀牛脚渔港、龙门渔港开展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完善渔港渔船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消除港池黑臭水体。
(三)严控海域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
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围填海年度总量控制制度,从严控制围填海造地活动。科学评估围填海项目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合理控制围填海范围、规模和方式。禁止在入海河口、海岸带非法采砂、采矿,避免盲目扩张占用滨海湿地和岸线资源;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加强水上联合执法检查及现场监督管理,坚决取缔无证采砂和“三无”船舶。
四、加强防治,保持空气环境质量优越
深入贯彻实施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制订全市年度实施计划进行任务分解和落实,以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酸雨治理为突破口,抓住产业结构和布局、清洁能源使用、机动车尾气和城市道路及施工工地扬尘等关键环节,综合防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着力控制城市灰霾、酸雨等大气问题。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积极推进工业清洁生产。积极采取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开展重点行业、大型锅炉、高炉的烟粉尘治理,化学烟气的中和回收等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共性技术攻关,加强国内外先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技术引进消化集成再创新工作。
加强工业烟粉尘治理。针对冶炼、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工业窑炉、水泥粉磨的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淘汰烟粉尘产生量大的工艺和设备,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确保达标排放,实施燃煤电厂烟粉尘超低排放。防治烟粉尘无组织排放,加强工业企业的烟粉尘控制,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原材料、产品须密闭贮存和输送,装卸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尘。
2. 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加强移动源环保监管。积极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管理,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根据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依法划定老旧车禁行和限行区域;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源普查和污染防治,建立非道路移动源和船舶大气污染控制管理台账,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禁止使用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之前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完善全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管、检查,强化在用机动车的环保监督抽测。
严格控制机动车新增排放量。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第4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和转入登记手续。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构建高效低碳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加快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率先推动新能源公交车应用。大力发展综合公共绿色交通系统,实施城市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建设完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鼓励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3. 深化扬尘及其他废气污染治理
加强城市建筑工程及港口码头扬尘管理。鼓励引导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规范城市建筑工程施工。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施工工地及工地周边,要符合扬尘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做好定期洒水、封闭围挡、密闭盖缝、车轮冲洗等管控措施。大型煤堆、料堆、港口码头要实现封闭储存或采取措施防风抑尘。
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污染。严格执行渣土运输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城市渣土运输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密闭运输,重点地区、重点路段要加强对渣土运输的执法监管。大力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降低道路积尘负荷。科学合理进行道路开挖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
严格控制其他废气污染。研发推广经济实用的多重垃圾焚烧装置和安全填埋技术,减少垃圾处理对大气的污染。规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作业程序,及时覆盖作业区域,缩小作业面。加强垃圾填埋场沼气的收集处理,实施生活垃圾焚烧尾气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加强汞、铅、恶臭等有毒有害废气排放源的污染治理,强化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严格控制露天烧烤、餐饮油烟污染,合理确定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范围和时间,加强管理和执法,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的露天烧烤行为。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还田,严控农村秸秆焚烧污染,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巡查监管,杜绝秸秆野外焚烧现象。
(二)力推清洁能源,优化调整能源结构
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加快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等清洁能源,培育发展生物质燃料产业,加快建设智能高效可靠绿色现代化电网。加大天然气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加快实施县县通天然气工程,重点加快钦州港区、滨海新城、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供气管网工程建设。至2020年,城市燃气供气能力达到100万立方米/日,主城区燃气普及率达到95%以上。严格控制城市区域燃煤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逐步扩展到近郊。优化农村能源结构。重点开展农村户用沼气、小型沼气、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积极实施太阳能、省柴节煤灶、高效低排生物质炉等农村能源项目建设,不断拓宽农村能源建设领域。
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用能监控。实行重点用能企业污染排放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特别是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监管。在冶金、有色金属、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等高耗能行业推行节能政策和能效标准。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七大重点节能工程,落实节能目标。严格执行能耗限额国家标准,对超耗能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制度。
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等工作,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和新型建筑材料。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各环节的节能措施监管机制。开展“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转变墙材产业发展模式,严格限制发展轮窑工艺,逐步淘汰年产3000万块标准砖以下、以粘土为原料、占地面积大、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轮窑生产工艺。
(三)加强联防联控,实施空气达标管理
开展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研究和大气污染物源清单编制工作,研究细颗粒物污染产生机制及影响。全面实施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管理,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限期达标计划,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项目。“十三五”期间,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全部达标,二氧化氮、臭氧浓度保持稳定,力争改善;细颗粒物实现达标。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进行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构建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五、摸清本底,优先确保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安全
(一)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
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检测网络。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各县区结合实际,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
(二)保障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
1. 保障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20年底前完成农用地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实施农用地分级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3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优先保护农用地。对未污染的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以耕地为重点,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管理,确保其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面积不减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2017年底前,各县区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严格控制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加强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的用途管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地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区域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强耕地、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尤其是存在土壤重金属污染地区和高背景地区,对超标地区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要加强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的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2. 保障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
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土壤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严格建设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防范人居环境风险。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
3. 加强未污染土壤保护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的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强化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对建设项目占用的优先保护类耕地,按照相关规定对耕地耕作层进行剥离再利用。严禁向沙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三)强化环境监管,切断土壤污染源
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编制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提高矿山综合开发治理水平,促进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严格限制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新建项目,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技术改进,减少汞、镉和铬污染物排放。自2018年起,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全面整治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严格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2018年起,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地成效评估。
强化肥料、农药、农膜等使用的环境监管,加强废弃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利用,严控农药和化肥的过量使用,至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90%,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肥料化还田率达到60%,农作物秸秆养分还田率达到60%,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控饲料中砷、铜、锌等添加量,防止有机肥利用对土壤的污染。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及时调整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田种植结构。 
六、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环境面貌
(一)发展生态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
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实施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实施农业品牌名牌战略,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推进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创建和推广钦州地方特色农业品牌。构建与保护农田生态系统。
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研究制订鼓励秸秆综合利用配套政策措施,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秸秆收储运体系,扶持秸秆综合利用和深加工企业,研究开发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鼓励秸秆还田,实施秸秆利用示范工程,稳定农业生态平衡。至2020年,各县区主要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80%。
(二)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结合“生态乡村、宜居乡村、幸福乡村”活动,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式、分散式等方式,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推行城镇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建立镇级转运处理终端,完善城镇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理系统。推进农村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和无机废弃物收集转运,对于城市和县城周边的村庄,应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交通不便地区要积极探索堆肥等综合利用和就地处理模式,严禁农村垃圾在水体岸边堆放。建设村级垃圾处理设施,推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再生资源回收。
加快农用沼气建设与利用。建设农村有机垃圾户用处理沼气池7000户,中小型有机垃圾沼气化项目100个;建设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35个,推进病旧沼气池修复改造2万户;推进沼气后续服务市场化,发展签约式托管用户占沼气用户80%以上。新建管道沼气用户2000户。“十三五”期末,全市沼气产量突破8000万立方米,农村地区使用沼气清洁能源总户数达到20万户,新增沼气用户签约式托管服务率达到80%。农村沼气发展格局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能源资源利用更加高效。
(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开展农田径流污染防治,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测土配方施肥,生物、物理、化学防治相结合和精准农业等技术,采取灌排分离等措施控制农田氮磷流失,至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施用量零增长。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至2020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加强村庄规划、养殖业布局规划,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为重点,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加强大型沼气池和农作物秸秆、有机垃圾沼气化建设,构建循环型农业体系。根据土地种植承载能力,实施畜禽养殖和种植结合,因地制宜,通过制造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模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积极发展以养殖场粪便、农作物秸秆、农村有机垃圾、农村生活污水为原料的大中型沼气池和太阳能等生态能源,改善农村环境。
(四)逐步开展农村环境监控
逐步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重点监测农村村庄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农田土壤环境质量,同时监测“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效,对已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评价与考核的灵山县进行监测,逐步推进农村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开展镇级环境保护机构试点,逐步建立镇环境保护机构,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保护环境责任,增强基层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强化镇(街道)、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及监管,建立农村保洁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发展适合本地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严防高消耗和重污染的落后工业向农村转移,推行镇工业小区和污染集中控制。
七、综合利用,推进固体废物处置
(一)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
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原则,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推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等重点领域固废综合利用,进一步强化废弃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的回收和安全处置。实施技术创新,发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技术、“城市矿产”回收利用技术、垃圾回收利用技术和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等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推进“城市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钦南区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等项目建设。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对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2018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实现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2020年底前,市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水平
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建设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分拣转运体系,对垃圾历史临时堆放点和不达标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存量治理;推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镇垃圾片区处理终端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存量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治理设施建设,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积极申报建设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程,推动家庭厨余减量化措施与设施的实施。“十三五”期间,全市新建1座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近期餐厨废弃物处理能力为100吨/日。至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
八、强化监管,保障声环境健康
(一)切实加强噪声管理
强化噪声污染监控管理,优化、调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落实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及时受理和解决群众对噪声扰民的投诉,严厉查处噪声环境违法行为。力争实现主要城市区域声环境和道路交通噪声控制在标准内。
(二)强化噪声源控制和治理
强化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建筑施工和工业企业等各类噪声源监管和治理。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限制或设立禁止高噪声的重型机动车辆进入城市时间及路线,加大对违规车辆的处罚力度;对城区道路敏感路段采取隔声屏障、建筑物隔声等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噪声敏感区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场所使用高噪音扩音设备的音量及播放时间,严禁居民区室内装修在夜间和午间作息时间作业。严格实施施工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监管,对噪声敏感目标集中地区实行施工噪声监控。加强噪声超标企业的限期治理,加大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引导企业采用低噪音设备、建设隔音设施等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工业企业噪声污染。

第二节 深化污染减排,实现全面达标

继续强化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按照“减存量、控增量、挖潜力”的工作思路,以削减排污总量为基础,有效管控新增量为保障,实施排放总量控制,全面实现污染减排战略目标。抓好新建项目的总量审批及重点减排工程的建设。
一、实现全面达标
依法实现全市辖区范围内所有排污单位全面达标排放。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新污染源排放达标。对现有污染源,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综合采取清洁生产改造和污染深度治理、限产限排等措施进行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对钦江、茅岭江流域控制单元内的企业进行总量控制,确保全面稳定达标。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半年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深化工程减排
(一)水污染工程减排
实施工业污染减排。加强农副产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等方面的治污减排,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新增量,对工业污染实施全过程减排。加强化工、造纸、有色金属等行业的过程监管,严格实施行业性总量控制;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实施清洁化改造,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钦北区皇马污水处理厂等项目建设,全面改造提升现有污水处理厂设备,升级改造落后污水处理工艺,进行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实现工程减排,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力度。2016年底前,完成取缔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十小企业”。
加强城镇污染减排。推进市、县级污水处理厂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对各污水处理厂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增加脱氮、除磷工艺,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有效运行,积极推动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强化设施运行监管。城市建成区和县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加快推进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至2017年底前,钦南区康熙岭镇等36个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完成竣工试水;至2020年,全市基本实现“镇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目标。

推进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进行持续改造,推广应用“高架床+微生物”等生态养殖技术,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有机肥生产利用工程,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建设或委托进行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有效削减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至2020年,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75%。
(二)大气污染减排
全面推进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强化广西钦州金桂桨纸业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广西钦州炼油厂、国投钦州电厂、中电投钦州电厂等脱硫设施升级改造和运行管理,实施超低排放。加大有色冶炼、石化等行业的二氧化硫治理工作力度,二氧化硫含量大于3.5%的烟气应采取烟气制酸等方式回收烟气中的硫,低浓度烟气和制酸尾气排放超标的必须进行脱硫处理;推动工业锅炉脱硫工作,以热电联产或清洁能源替代小型燃煤锅炉,规模在35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改造。
加强工业氮氧化物减排。新建、扩建、改建火电机组要根据排放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现役火电机组要加快烟气脱硝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火电机组烟气脱硝设施要稳定运行。实施生产企业烟气脱硝治理工程,冶金及燃煤锅炉推行低氮燃烧技术,加快实施烟气脱硝治理工程,削减氮氧化物的排放。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大淘汰建成区老旧燃煤锅炉力度,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医院、学校需保留的除外),禁止新建20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县区不再新建10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产业聚集区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加强黄标车限行管理,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积极推进老旧车淘汰,鼓励提前报废老旧车,依法办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车注销登记。提高机动车燃油品质,加强机动车燃油供应销售的监督管理,车用汽、柴油供应按标准实现目标计划。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含乙醇汽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车用油品的行为。
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加强VOCs控制,开展石化、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针对VOCs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和效果、排放量和物质清单等开展排查,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VOCs综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监测监控体系。加快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完成城市建成区现有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备案、验收,新增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须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产品,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逐步禁止出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非环保型建筑涂料。
三、细化结构减排
调整及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相关产业政策,落实绿色低碳产业政策,认真贯彻《钦州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重点支持节能减排降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等项目,鼓励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节能环保产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
加强全过程管理。节约集约利用水、土地、能源等资源,降低资源消耗强度。发展节水农业,加强城镇节水,推进企业节水,建设节约型城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大水资源保护,提高综合利用水平,构建满足不同需求的水资源供给体系。
发展循环经济。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新模式,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农业规模化生产地区循环经济发展。以石化、有色金属、电力、建材、造纸等行业为重点,推广“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再生”循环型生产方式。加强工业园区管理,打造工业园区产业链,促进工业园区生产系统的循环连接,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设一批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与重点绿色节能工程,建设三墩循环经济示范岛。加快钦州港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以芳烃、烯烃为路径,大力发展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等产业,形成以清洁能源、有机原料和合成材料为主体,以资源高效利用和高端化产品为特色的石化产业体系。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实行垃圾分类回收,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发展再制造和再生利用产品,开发利用“城市矿产”,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推广应用太阳能、地热能,开展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风能、生物质能等试点示范建设。
四、实化管理减排
严格环境准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导向,坚持培育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严格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遏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和低水平扩张,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进行清理,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提高近岸海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标准,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推进重点行业管理减排。重点加强对现有或现役城镇污水处理、火电、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造纸等重点污染源环保设施的环境监管和专项检查,实现管理减排。同时加大对小微排污企业的监管,对无法满足环保要求的企业,予以关闭淘汰。
继续加强污染减排监测及统计体系建设和运行。加强减排档案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制度,建立适应总量减排管理需求的环境统计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确保数据的真实。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减排和监管需要,增加重点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控,拓展监测因子,重点加强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监控。强化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推动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社会公开,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强化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确保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达到减排核查要求。

第三节 优化空间布局,强化分区管理

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以城市主体功能区定位为基础,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要求,明确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等空间发展要求,制订施行各空间生态和环境保护政策和管控措施,优化环境分区管理,协调城镇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
一、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
积极开展土地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把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以钦州湾近岸海域为重点,研究区域生态环境承载力,深入研究城市产业开发强度带来的环境影响,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到2020年,完成市区、灵山县、浦北县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价。科学分析生态承载力与国土空间开发、城镇建设之间的矛盾,建立水环境承载力监测评价体系,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加快调产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及时采取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二、优化空间布局
推进“多规合一”,整合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城乡建设、交通、海洋开发、生态环保、林业、水利等空间性规划。根据市城区及各县区的主体功能定位,细化区域空间功能布局,制定空间分区管控办法,明确城镇空间、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的发展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严格落实每类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相关措施。
适当增加生态用地和农业用地,并严格保护,保障生态空间和农业空间的比重;调整生态脆弱地区的生产和生活空间布局,禁止城镇和工业发展占用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及生态环境极为敏感地区,对已有的工业企业逐步搬迁,减缓城镇空间和生态空间叠加布局对生态空间的破坏和侵占程度。禁止在水源保护区、湿地、基本农田、陡坡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等地区建设和开发,严格限制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核心区人类活动;严格限制“两高一资”产业在十万大山、五皇山、六万大山、茅尾海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及水源涵养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布局,鼓励发展生态保护型旅游业、生态农业,统筹推进特色农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
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加强区域城镇发展协调,合理调控海岸带区域经济发展空间布局,严格控制重点开发区城镇用地和产业结构盲目扩张;重点保障钦州都市发展区,钦州南北城镇发展为主轴,灵山城镇发展、浦北城镇发展为副轴的“一区三轴”城镇空间需求,适当扩大服务业、交通、公共设施空间;扩大绿色生态空间,促进城镇绿色生态化集约发展,有效协调城镇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促进传统的国土开发方式向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协调的国土开发方式转变。
三、科学划定并固守生态红线
(一)科学划定生态红线
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结合我市主体功能区划,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在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自然与人文景观、林地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科学划定森林、湿地、海洋等领域生态红线,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不低于35%。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有效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结合自治区要求和区域特点,市、县区落地划定生态红线并纳入当地规划,与城市开发边界和耕地保护几条红线结合,确保“城镇、生态、农业”空间落地。
(二)严格守住生态红线
对划入生态红线的区域严格保护,依照负面清单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建立红线监管平台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3+1”制度要求严格监管,实行“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制度体系,进行最严格的措施管控和用途管制;对生态保护红线一、二类管控区实行分类管控,坚守生态保护红线不退让,禁止建设一切破坏主要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工程项目,禁止改变区域生态用地,资源使用不超限,不断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对生态红线管控区内易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污染的企业尽快实施关闭、搬迁等措施;并将生态红线保护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绩效考核。

第四节 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保障环境安全

重点对涉重行业、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核与辐射加强风险防范,开展沿海工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评估,强化近岸海域环境风险防范,保障环境安全。
一、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防治
(一)加强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
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管理、转移审批、制定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水平和执法力度。将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单位纳入日常环境监管,对经营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自查、检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及整治工作。大力推进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加强对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业中含油类废水的处理和处置,建设废铅酸蓄电池单项收集经营单位,提升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效率,降低处置成本。加大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的动态监管力度,提高危险废物循环利用行业化水平。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
加强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完善化学品环境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强化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治。开展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情况调查,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防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风险。
对高环境危害、高健康风险化学物质实施管制。禁止轻芳烃(含苯、甲苯、二甲苯)在农药行业的使用。全面禁止基酚聚氧乙烯醚在农药、印染、皮革行业作为溶剂使用。对高风险化学物质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2019年起,禁止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硫丹、全氟辛基硫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硫酸、酰氟(除消防等领域外)。2020年起,禁止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六溴环十二烷。
(三)推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技改和扩建,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推进镇、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提高处置率,增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规范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买卖等行为。
二、保障辐射环境安全
(一)推进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辐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市、县区监管体系和队伍,加强辐射环境监测能力,逐步设置县区、镇级的监测网点。理顺管理体制,认真贯彻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加大对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格监督执法,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
(二)强化电磁辐射环境管理
强化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将大型电磁辐射设施的规划同城市的总体规划和环境规划相结合,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开展电磁环境本底调查。加强广播电视、移动通信、高压输变电等伴有电磁辐射基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与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强化对电磁辐射项目的有效监控。
(三)加强辐射安全监管和监测
在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放射源安全管理,收储闲置废弃源,消除隐患。加强放射性污染的检测和监管,配合自治区做好放射性废源(物)收贮工作。健全辐射监管能力,至2020年,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实现全面达标,建成辐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市、县区监管体系和队伍,健全应急体系和信息公布制度。“十三五”期间,确保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辐射事故。
三、防治重金属污染
(一)强化源头控制
以“治旧控新、削减存量”原则开展重金属污染减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削减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淘汰落后产业,合理布局涉重企业。按照“防、控、治”三位一体并重推进的思路,切实强化源头监督管理,防止新增污染。严格环境准入,遵守“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对涉及重金属排放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把关,坚决不予受理不符合规划或规划环评的项目以及未能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来源的项目,最大限度减少重金属的排放。严格限制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新建项目,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全面推进有色金属、皮革制品、铅酸蓄电池、电镀等涉重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技术创新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加快提升涉重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强化源头控制。完善码头污染防治设施,对煤炭、矿石散货码头,建设雨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防止重金属污染物入海。
(二)强化对涉重工业园区和企业的环境监管
加强对钦北区皇马工业园区、钦州市金窝工业园区、钦州市河东工业园区内化工、冶炼等涉重企业的监管。加大涉重企业的日常监管,提高管理水平,防范企业偷排,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加强涉重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参与监督。加强有色冶炼及采选企业生产原料和废渣运输转移过程监管,防止运输转移过程扬散流失,污染周边环境。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土壤环境监管,进行评估环境风险,消除污染隐患。
四、防控环境风险
定期开展辖区内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评估。加强预案管理,落实防控措施。2017年底前完成火电、石化、造纸等重点行业企业和沿海工业集聚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工作。组织沿钦江、南流江、大风江、武利江等江河工业企业和沿海工业集聚区开展现有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排查。开展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严查尾矿库违规建设违规排放行为。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稳妥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加强水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演练,重点提高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重点防范钦州湾造纸、石化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环境风险和油气码头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
严防生态破坏事件发生。严禁非法侵占林地、乱砍乱伐、盗采盗运、滥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等行为;防范互花米草等外来物种入侵,控制围海造陆对重要湿地和红树林的破坏。严控入海河口、海岸带非法采砂和红树林的非法破坏。

第五节 强化生态保护建设,推进生态环境修复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强化重点区域生态保护,推进生态系统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升森林质量,推进城乡绿化美化。
一、强化重点区域生态保护
(一)加强海岸带及近岸海域生态保护
加强海岸带及近岸海域生态保护。正确引导海岸带开发利用,限制自然海岸线无控制人工化改造。贯彻执行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海洋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至2020年,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严格执行落实茅尾海、钦州湾、三娘湾及近岸海域生态红线管控,构建近岸海域生态安全屏障。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加大红树林、珊瑚礁等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展海洋生态环境重大科研调查,开展茅尾海生态本底调查,对茅尾海水质、底质、生物、鱼类资源等项目进行调查;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好海岛和海洋生态环境。督促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开展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渔业资源保护区建设,建设海洋牧场,建成茅尾海近江牡蛎、大风江锯缘青蟹等种质资源保护区,促进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加大对茅尾海滨海湿地资源保护及海洋环境监管,在具有代表性的红树林、盐沼草生存的海洋环境进行持续监测和科学研究。积极推进坚心围红树林生态公园建设,促进茅尾海滨海植被修复等逐步构建海岸带生态屏障,恢复近岸海域污染物消减能力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能力,提高抵御海洋灾害以及气候变化的能力。
(二)加强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
加强陆域生态功能区保护。加强十万大山、五皇山、六万山、王岗山、金窝水库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水源涵养功能区的保护,加大以恢复植被、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建设,提高生态产品供应能力。加大生态系统、物种、景观和基因多样性保护与恢复力度。加强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及能力建设,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制。完善自然保护区信息管理体系建设,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和管护效益。加强生态功能调查与评估,提高生态监测能力,完善生态监测网络。
二、推进森林生态系统修复
(一)优先保护天然林
加强天然林生态系统保护,保护好现有天然林资源,强化森林生态功能,保护好自然植被和生物多样性。加强天然林建设,以森林分类经营政策为基础,按照严格保护、生态优先、科学经营、合理利用、适度开发的原则,确保天然林资源总量增加、质量提高。“十三五”期间国有天然林保有量达到0.49万公顷。

(二)加强公益林保护与建设
加强公益林建设。重点建设钦江两岸水土保持林、饮用水源林、生态廊道区林带、海岸防护林带、生物防火林带等生态公益林。继续开展植树造林,推进以乡土优势树种为主的封山育林、水土保持林和沿海防护林等建设,建立健全有效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控制人为因素产生的水土流失,杜绝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导致的新增流失,实现水土保持生态自我修复,至2020年,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50平方公里。在平山林场、六万山林场,结合生态旅游区的开发,恢复或营造以乡土植物为优势的森林景观,增加森林覆盖率;加快沿路、沿河、沿湖、沿海防护林带和生态廊道建设,构建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屏障,增加森林碳汇,使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4.2%左右。
严格保护具有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禁止水源地植被的乱砍乱伐及速生桉的种植。将水库与河流的重要水源林纳入公益林补助范畴,加大资金投入,引导群众开展人工林改造,确保重要水源地水源涵养功能发挥,为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坚实保障。
严格实行公益林保护制度。建立分类补偿和补偿标准动态增长机制,不断提高森林生态服务价值。争取国家、自治区项目引导和扶持公益林经营主体改造、修复疏残公益林,不断丰富公益林层级结构,增强公益林生态工程和生态系统稳定性。确保2020年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达到3.46万公顷。
(三)推进退耕还林工程
巩固退耕还林专项成果,对前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培育的52.9万亩森林加强抚育管护和低效林改造,提高面积保有率,增强生态工程,持续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
(四)加强沿海防护林改造及修复
推进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增强沿海防御功能,加强陆海生态过渡带保护建设,建设红树林等消浪林带、沿海基干林带、纵深防护林和防风护村林。至2020年,修复沿海基干林带500亩;提高纵深防护林质量,改造低产林1万亩;建设沿海防风护村林,绿化100个村屯。
三、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加强茅尾海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广西茅尾海国家级海洋公园建设,加大生态系统、物种、景观和基因多样性保护与恢复力度;保护中华白海豚、格木、土沉香等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及其自然生活环境区域,开展三娘湾中华白海豚生存环境评估工作。加强对珍稀物种生境监测、监管,禁止各类非法破坏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沿海防护林、挤占海岸带的行为。加强就地保护,初步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实施有效监控,遏制重点区域生物多样性下降的趋势,生物多样性指标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加强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建设和管理。禁止滥捕乱猎野生动物,保持并恢复野生动物物种和种群平衡;加强野生动物科研、种质资源收集保存、救护繁育,完善野生动物调查监测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研究;开展珍稀濒危物种人工繁殖、驯化及野外放归,开展生物多样性惠益共享示范,深入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和相关专题研究及应用研究。开展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开展违法违规项目清理,对集体林权和集体滩涂使用权进行规范管理。至“十三五”期末,申报五皇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处,新建茅尾海国家级/自治级区湿地公园1处,新建六万大山、五皇山等森林公园2处。
四、增强湿地系统稳定性
(一)加强湿地保护及修复
建设湿地公园,维护、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实施岸堤维护、杜绝污染、保护水源林、控制过度利用与开发,保护和最大限度地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效益,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开展小江水库、洪潮江水库等水库湿地及钦江等河流湿地的保护与恢复,开展水质监测,严格控制养殖等水域利用,保证水库及河流湿地功能的发挥与生态安全。开展湿地生态系统监测,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严格监管,减少对湿地的占用与破坏,加强对湿地的保护与恢复。确保2020年湿地保有量达到8.35万公顷以上。
(二)加强沿海滩涂、红树林保护
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红树林、沿海滩涂保护及外来物种入侵防护,建立红树林湿地的科研与监测体系,有效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建设红树林植物园,建立红树林苗圃,开展红树林及生态系统修复研究、红树林病虫害监测和防治试验研究、湿地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模式研究、湿地红树林资源研究,实施红树林保护工程,规划封滩育林200公顷;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恢复红树林150公顷,补植改造低效红树林200公顷。
五、提升森林质量
(一)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工作
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工作,调整优化森林结构,提升森林经营水平。大力培育大径材林和珍贵树种,提高单位面积蓄积量。继续实施森林抚育补贴项目,继续提高森林质量特别是单位面积林木生长量。积极增加森林蓄积量和碳汇储备量。实施低产低效林改造,因地制宜优化经济林树种结构,发展经济林和速生丰产用材林,扩大森林资源总量。
(二)大力调整林种树种结构
调整优化树种结构,实行短轮伐期速生树种限种与改种相结合、珍贵树种与乡土树种齐发展,稳妥推进树种结构调整,着力培育树种丰富、结构优化、品质优良、林相美丽、质效显著的多功能森林。科学编制发展规划,明确主要树种面积规模和比例,明确短轮伐期桉树限制种植区域和退出机制。以重点造林工程和村屯绿化为平台,大力发展珍贵树种,鼓励经营者营造混交林,有序调整林种树种结构,至2020年,乔木林混交林比重达到3.5%以上。
(三)实施公益林提质增效项目
严格实行公益林保护制度。争取国家、自治区项目引导和扶持公益林经营主体改造、修复疏残公益林,不断丰富公益林层级结构,增强公益林生态工程和生态系统稳定性。
六、推进绿色城乡建设
(一)提升城镇绿化美化水平
加强城区及周边天然林地、湿地等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保护,争取将保护区、森林、湿地、绿地等作为有生命的基础设施列入城镇建设规划,加强构建以森林为主体、城乡一体的城镇生态系统。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和公园绿地建设;推进城市周边绿化、农村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和防风林建设,实行全方位、立体式绿化,建设多层次的城镇绿地体系。至2020年,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
(二)加快美丽乡村建设
以“美丽钦州”乡村建设活动为平台,以落实绿化用地、绿化主体、管护机制等为突破口,在建设“生态乡村、宜居乡村、幸福乡村”的同时,加快推进村屯、国有林场绿化美化,大力营造护村林、护路林、护宅林、休闲林、风景林,实行绿化、花化、果化相结合,建设环境优美、景色宜人的美丽村庄、美丽林场。至2020年,村屯绿化率达到65%以上。

第六节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树立生态文明理念

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推进生态经济发展,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传播生态文化,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理念。
一、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
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示范县、示范镇、示范村等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以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积极创建一批生态文明示范县、生态文明示范村,力争将钦州打造为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成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示范建设;鼓励一批循环经济工业示范基地、生态产业园区建设,打响生态钦州品牌。
二、强化生态文明宣传
把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推动全民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以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森林日、世界水日、世界海洋日、低碳日、湿地日、植树节、爱鸟周、全国节能宣传周等重要节日为契机,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以保护生态、热爱森林、爱护动物、建设家园、节约资源等为主题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生态文明教育“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开展绿色学校(幼儿园)、绿色社区(小区)、绿色机关(单位)、绿色环保企业、绿色环保医院、绿色环保酒店(饭店)等“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让生态经济发展理念、生态文明行为方式成为共识,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价值观。深入开展环境友好使者活动,不断提高公众环境素质。
三、加强生态文化建设
把生态文化作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挖掘、保护和弘扬传统生态文化。推进生态文化创新,加强生态文明载体建设,促进生态文化传播。加强生态文化理论研究,强化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积极开发体现我市自然山水、生态资源特色和倡导生态文明、普及生态知识的图书、音像、舞台艺术、动漫等文化产品,规划建设自然保护区、生态公园、植物园、文化遗址公园等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基地,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自然博物馆、森林文化教育体验基地等为主要载体,以挖掘树文化、竹文化、花文化、园林文化、湿地文化、动物文化价值为重点,建设一批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基地,打造一批生态文化示范村、示范基地、示范企业,使其成为承载生态文化的重要平台,创新传播形式,提升生态文化公共服务水平,丰富生态文化内涵,提升生态效益。
四、推进生态经济发展
大力推进生态产业化。按照经济社会生态效应相统一的原则,加快生态建设产业化发展,形成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建设的良性互动。加强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建设生态城乡。推行绿色产业市场机制,清理废止妨碍形成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逐步放开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服务性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水、大气、土壤、生态环境和农业面源等监测、治理与修复,积极引进社会资本进入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推动城镇环保基础设施社会化运营。
促进产业生态化。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旅游等生态经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推动石油化工、铁合金、造纸及林木加工等传统产业生态化改造,实施能效提升、清洁生产、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有效控制重点行业节能减排降碳,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将现有产业园区改造成联合企业型、静脉产业型等生态产业园区。发展特色生态农业、绿色低碳工业、现代服务业,加快构建绿色产业体系;节约集约利用水、土地、矿产等资源,降低资源消耗强度,加快构建高效节约的资源能源利用体系及产业循环发展体系。支持企业开发绿色产品,推行生态设计,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推广绿色产品和绿色服务,培育绿色低碳生态服务业。鼓励建设绿色工厂,实现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
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绿色化发展战略,加强环保行业交流与合作,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严格落实《关于钦州市大力发展生态经济的实施意见》,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资金支持节水、治污和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等项目建设,培育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五、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转变传统消费观念,树立绿色低碳消费观,倡导生态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积极广泛开展绿色生态行动,推动公众在衣、食、住、行、游等方面自觉勤俭、节约资源、绿色消费、环保选购;倡导回收资源、重复使用、循环再生、减少污染、保护自然等行动;推广绿色办公和绿色采购,推动政府部门和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低碳绿色产品,在机关事业单位率先开展节能、节水、节材等行动;鼓励民间社团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七节 加快环境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加强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水平建设,构建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全面深化环境监测网络、监督管理、执法、应急体系等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化能力建设。
一、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推进环境监测、监察、应急、固废管理、核与辐射等市、县区机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基层业务用房建设,建成灵山、浦北两县基层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加快配备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力争全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推进镇“四所合一”改革,在具备条件的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保护环境责任,科学促进镇(街道)、村(社区)及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建设覆盖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环境监管网格体系。
二、增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完善监测网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趋势分析,加强和完善地表水水质、城市噪声、重点区域大气自动监测系统,加强并优化水质监测网络、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县区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和PM2.5等大气复合污染物监测预警体系,实现全市联网。扩展监控体系,重点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耕地、园地、林地、饮用水水源地、工矿污染场地、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地以及工业园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大型交通干线两侧等区域布设土壤监测点位,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及农产品质量等监测与评价。加强森林资源监管监测能力建设和生态系统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建立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基础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在线连续自动分析、微量有机污染物、辐射监测、生态监测仪器和先进采样设备的配置。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配置先进、实用的应急监测设备,重点加强特殊污染物的应急监测能力,提高常规应急监测设备配置。
加强海洋、近岸海域监测能力建设。加强近岸海域水质、大气、生态监测,加强近岸海域环境联防联控机制建设,提升近岸海域监管和应急预警能力。优化近岸海域监视监测点位布设,进一步加强对填海造地工程、临海工业集中区和重点企业排污口邻近海域、海洋倾废区的监视监测。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应急监视监测装备建设,建立海洋生态敏感区、河口区、排污区等重点海域的自动监测系统,不断完善海洋技术储备,切实提高我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保障实力和水平。加大重大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跟踪监控,强化对涉海工程的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
三、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基础建设能力,形成完善的源头预防-过程控制-事故应急-损害赔偿等环境风险防范制度体系。健全应急体系和信息公布制度,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系统建设,完善市、县区环境风险信息直报系统,建成覆盖市、县区两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和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综合保障体系。全面提高环境风险防范保障水平,对潜在的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保障环境安全。加强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工作,制定和完善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趋势分析,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等级,妥善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开展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强化海洋生态环境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完善海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完善赤潮、海上溢油、有毒化学品泄漏等涉海污染应急预案,建立重大涉海环境风险档案以及相关企业预警名录,建成市中型溢油应急设备库,配备有机物监控及其处理设备和仪器,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执法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开展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逐步提升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对污染源现场检查的技能和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的能力。完善执法手段体系,加强“依法监管、依法治污”,建立系统联合执法制度,提高执法的执行力度;推进执法能力建设,配全必备的监测执法设备、调查取证设备、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等环境仪器装备,完善执法监督和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形式,加强环境执法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引导和激励企业主动守法,促使企业成为执法治理结构的积极参与者,引导公民和社会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在环境执法中的作用,畅通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制度化渠道,提高综合环境执法能力。
五、加快环境信息能力建设
加快推进市、县区集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控、排污许可、污染减排、排污申报、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建设项目审批、违规处罚、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等于一体的信息化系统,积极构建完善环境管理电子政务综合信息平台。以市、县区环保网络为通信平台,借助“环保云”和“互联网+”,逐步建成市、县区一体化,功能完善、互联互通、覆盖全市的环境信息网络和环境业务系统平台,提高环境管理决策数据支撑能力,提升我市环境信息化服务和环境监管整体水平。

第八节 推进环保依法治理,促进社会公众参与

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依法治理,加大执法力度;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推行第三方治理;以生态环境保护难点和焦点问题为导向,加强信息公开。
一、加强依法治理,完善环境监管体系
加强依法治理,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体系,认真落实环境监理职责,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对环境监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使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监理工作报告制度,对开展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情况实施报告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管理和考核工作,规范环境监理机构管理和相关从业人员行为,不断提高环境监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强化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健全环境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跨界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妥善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推动环保与公安、检察、法制等相关部门联合环境执法机制建设,打击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法律监督、行动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大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强化对浪费能源资源、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建立森林、草地、湖泊、湿地总量管理制度和生态价值评估制度。强化环保依法督政,制定环境保护督察办法,建立严格督办制度,推动党委、政府落实生态环保责任,至2020年,完成对县区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的环保督察巡视。
二、健全制度机制,推行第三方治理
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森林、草地、湖泊、湿地总量管理制度和生态价值评估制度,2018年底前完成市、县区自然资源负债表编制。在森林、湿地、水源等重要保护领域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并列入政府预算。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底前,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建立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
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推行环境整治的第三方治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强化市场监管和环保执法,增强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利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
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绿色金融,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绿色信贷工作。
三、加强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加强对企业、社会各界和群众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广泛深入宣传环境保护的形势、目标与举措,加强环境热点问题的宣传、引导和解疑工作,曝光环境违法案件,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强化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法治观念,逐步完善公众监督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机制。
推进环境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信息发布机制,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全面推进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信息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和监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从2016年起,每月公开市区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从2018年起,每季度公开灵山县、浦北县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每半年向社会公布1次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推动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和企业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第三方治理等环境信息。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渠道,定期公开环境保护工作进展、环境质量,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博、微信、短信、手机平台、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准确公开环境信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的环境保护难点和焦点问题,加强社会监督,同时发挥社会作用进行执法监督。

第四章 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一、水污染防治工程
目前我市入海河流及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现状不能完全满足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因此亟需针对入海河流开展水污染防治工程。钦州水环境主要污染源为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是“十三五”期间的主要工作之一。“十三五”期间,水污染防治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建设及重点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近岸海域综合整治等方面共23个重点项目,拟投资739930万元。

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程
重点开展全市城乡供水保障体系和应急供水备用系统的建设,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饮用水安全保障工程围绕饮用水及备用水水源地建设与保护、供水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开展12个重点项目建设,拟投资152171万元。

三、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程
针对我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现状及需求,围绕环境空气质量的自动监测及污染防治技术改造开展灵山县、浦北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及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等共3个重点项目建设,拟投资23564万元。

四、土壤污染防治工程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为保障土壤环境安全提供技术依据。“十三五”期间,主要开展土壤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拟投资800万元。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程
着重推动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分拣转运体系,建设工业园区垃圾转运站,共开展13个重点项目建设,拟投资85848万元。

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农村河道进行综合整治,开展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彻底改善农村水环境面貌。主要开展包括浦北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浦北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钦南区生态乡村绿化工程、钦北区平吉镇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钦北区那蒙镇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和农村沼气工程、广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大项目等7个重点项目,拟投资75485.79万元。

七、生态环境修复及保护生物多样性工程
我市茅尾海、三娘湾及近岸海域物种丰富,有中华白海豚、江豚、中国鲎、白鹭等珍稀滨海物种和红树林、珊瑚礁等生态系统。针对近岸海域、森林系统等开展生态安全保护,开展近岸海域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生态修复、水库生态修复工程、海岸侵蚀整治修复工程、生态湿地公园建设、岸线生态整治等9个重点项目,拟投资222292万元。

八、生态经济与环保产业建设工程
以“产业发展生态化、生态建设产业化”为主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打造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与环保产业。主要开展热电联产、制糖循环经济示范、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生态养殖等7个重点项目,拟投资720722万元。

九、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工程
继续加大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检测监察执法能力,按照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开展基础能力建设。主要围绕灵山县、浦北县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钦南区海洋环境监测项目,市环保安全监测預警及应急响应中心,茅尾海国家海洋公园能力建设与生态修复,市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等6个重点项目开展,拟投资22000万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核心战略位置,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建立政府主导,环保、林业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将规划目标指标、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与各专项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的衔接;切实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落实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目标责任,确保规划全面实施。
二、落实任务与分工
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各级政府负责将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逐级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环保、林业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发改、工信、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旅发、海洋、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将规划提出的相关任务和要求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和进度要求,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
三、加强投资保障
争取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确保规划目标、重点任务实施。一是研究国家相关政策导向和中央资金的支持重点,努力争取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二是落实政府环保投入责任,积极争取自治区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美丽广西·生态乡村”专项资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等支持环境保护工作;逐步加大市、县区财政对生态环保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三是积极争取社会资本,加大环保产业招商引资力度,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推动社会资本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企业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鼓励企业通过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吸引社会民间资金投入环境保护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四是强化企业责任意识,企业纳入规划的项目要按规划目标和进度要求按时筹集建设资金。五是积极利用外资渠道,争取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援助和优惠贷款。
四、强化环保科技支撑
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通过国家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强大气、水、重金属、固体废物、土壤、海洋污染治理等技术的研发力度。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清洁生产等先进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提升技术成果转化服务水平,逐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
五、严格规划评估与考核
加强规划实施的定期检查和评估,每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公布规划主要任务完成情况、环境指标完成情况,根据评估结果及需求变化,适度调整规划目标和任务。在2018年底和2020年底,分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
六、开展督政问责
依据《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及方案提出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等要求,把生态政绩纳入干部考核管理体系,开展规划实施过程的督政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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