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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十三五发展规划
发布时间 所属行业 项目性质 地区
2021-02-19 建筑房地产/市政 湖北
一、“十二五”工作回顾
(一)主要工作成效
1、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十二五”期间,我市成立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绿色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出台了《关于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的意见》、《宜昌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宜昌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新墙材应用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关于推广应用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的通知》和《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促进了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展开。
2、绿色建筑发展提速。我市以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点军绿色生态城区为引领,以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公共建筑为示范,以大型房地产项目为突破,坚持标识评价和省级认定两手抓,打造了一批绿色公建、绿色住宅、绿色生态城区,完成绿色建筑面积总量237.39万平方米,占总目标431.62%,,有力推动了建设领域绿色发展和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
 3、建筑能效上升显著。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稳步提升节能水平,新建节能建筑2569.74万平方米,占总目标136.04%,节能标准执行率逐步上升。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由50%提高为65%,累计增加建筑节能能力41.54万吨标煤,占总目标132.8%。结合城市整理和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推动既有建筑节改造,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11.01万平方米,占总目标281.35%。依托部分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分门别类推进单栋建筑分项计量监测系统安装工作,完成18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占总目标120%。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渐成风尚。采取“激励与强制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行政指导和市场运行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954.06万平方米,占总目标133.43%,顺利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
5、墙材结构不断优化。通过市场导向,调整新型墙材结构,全面完成龙泉镇、枝城镇、问安镇、河溶镇、洋坪镇、归州镇、贺家坪镇和渔洋关镇等九个中心镇“禁实”工作。蒸压加气混凝土取代陶粒混凝土空心砌块,成为我市墙材主流,生产线逐渐扩大,产量不断攀升,精确砌块与干法薄灰缝工艺配套在工程中逐步应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开展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十二五期间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1、绿色低碳理念缺失。公众绿色低碳意识淡薄,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认识不足,甚至认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只是虚幻的概率炒作,没有形成绿色建筑消费市场。地方政府也未真正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放在危及国家能源安全和生存环境的战略高度,建筑节能工作的考核虽已纳入政府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考核体系,但工作仍局限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部,相关部门难以形成合力,相应的政策和资金难以落实到位。
2、技术支撑体系薄弱,产业配套匮乏。绿色建材和节能技术研发、检测能力不够,绿色建筑、节能产品、技术配套的技术标准、应用规程不健全,导致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受限。比如宜昌本地页岩陶粒资源丰富,品质良好,但基本作为原材料远销外地,陶粒混凝土轻质墙板、陶粒全轻混凝土、陶粒文化石等陶粒制品生产、应用不足;用于屋面、地面和楼面保温的陶粒混凝土和泡沫混凝土现浇技术,泡沫混凝土板外保温系统技术应用受阻;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配套材料和干法施工工艺应用迟缓。根据《湖北省散装水泥“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至2015年,省辖市州、直管市中心城区基本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我市预拌砂浆工作进展缓慢,目前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刚刚启动。绿色建筑咨询、规划、设计、施工、评估、测评能力不足,绿色建筑、节能改造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等市场主体匮乏。绿色建筑产品和技术的生产开发、检测、咨询服务未能形成完整的供应链,新产品、技术在本地应用受阻。本地还未成立建筑节能行业协会,企业之间缺乏沟通交流平台。
3、政策激励不足。地方政府缺少在推广绿色建筑方面的优惠政策,房产开发商积极性不高;财政资金对建筑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不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资金缺口大,缺乏长期推动机制,工作进展迟缓。
4、组织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建筑节能组织机构还需进一步健全。市级建筑节能主管部门人员结构与工作内容不匹配;少数县市区建筑节能工作机构、人员、经费没有实行全额财政资金保障,不利于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理顺。绿色建筑推广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内容广泛,涉及部门多,在政府层面,发改、规划、住建和国土等相关部门没有形成合力,相应的政策难以落实。从而出现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纳入建设工程各环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告知性备案登记制度未执行,建筑节能数据统计缺少抓手,施工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节能企业对市场信心不足、不愿投资扩大规模等一系列问题。
二、“十三五”工作面临的形势及发展潜力
(一)城镇化快速发展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正处在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时期,截止2015年全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6.10%,宜昌市城镇化率达到57%,预计在“十三五”期间,我市城镇化率仍将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城镇化快速发展使新建建筑规模仍将持续大幅增加。二是城镇化快速发展直接带来对能源、资源的更多需求,迫切要求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在保证合理舒适度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耗。这将直接表现为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需求急剧增长。
(二)人民对生活质量需求不断提高对建筑服务品质提出更高要求。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各类家用电器进入千家万户,直接带来对能源、资源的更多需求,建筑能耗将会大幅增加,这就要求在保证对生活品质的需求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为建筑节能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农村地区具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广阔空间。每年农村新建大量住宅,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和生活品质也逐步提高,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推广到农村地区,发挥“四节一环保”的综合效益,能够节约耕地、降低区域生态压力、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同时能吸引大量建筑材料制造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参与,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
三、“十三五”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以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为抓手,以绿色建筑推广为核心,推进宜昌市绿色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监管体系的完善,引导宜昌市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推进宜昌市城建领域的绿色低碳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期实施。宜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和体制机制,统一编制规划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制定发展战略。长远谋划、远近结合,有计划、有条理、有时序的全面推动宜昌市城建领域的节能低碳健康稳步发展。
2、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以点军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为核心、以绿色建筑的建设和推广为重点,以宜昌市市级重点工程、大型公建、地标性建筑、示范性工程为突破口,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推动绿色建材、绿色能源、绿色建筑市场主体等多方面的稳步发展,引导宜昌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整体发展。
3、政策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强有力的组织引导作用,积极发挥市场核心动力作用,以建筑工程中的有关节能低碳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为依据,以建设绿色建筑示范区、绿色生态示范城区为目标,合理引导建设工程中的各方单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4、市级统筹、市区联动。完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各县市区的能动性,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现状调查、项目落实等相关工作。市节能办等相关部门负责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审查、技术指导、督查考核和市直项目的落实等,并提供相关服务。
(三)发展目标
十三五”期间,通过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全市新增建筑节能能力37万吨以上标准煤。具体目标如下:
1.新建建筑节能。全市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65%的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60%的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到2020年,新增节能建筑2214万平方米,全市城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比2015年提升20%以上。 
2.绿色建筑发展。到2020年,发展绿色建筑600万平方米,全市城镇绿色建筑推广比例达到50%以上。鼓励既有公共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实施节能改造。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三五”期间,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面积805万平方米,形成节约2.5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三五”期间,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00万平方米,形成节约1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5.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作用,对纳入市级监测平台的公共建筑能耗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分析,研究建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引导公共建筑按节能方式运行,促进高能耗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5%以上。
6.绿色建材应用。推动绿色建材产业创新发展,到2020年,全市绿色建材推广比例超过40%。全面巩固"禁实"成果,推广重点镇"禁实"经验,稳步推进乡镇"禁实"和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十三五”时期完成散装水泥供应量4636万吨、预拌混凝土供应量2117万吨、预拌砂浆供应量14万吨。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发展绿色建筑
推进绿色建筑向纵深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的意见》(宜发[2015]5号)要求落实绿色房建工程。推进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按有关规定督促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逐步强化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在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约束作用。鼓励创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并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将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有机结合,推行绿色设计、绿色施工,进一步提升建筑综合性能。
打造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积极申报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和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示范,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示范工程;以“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为切入点,促进城镇化的绿色进程,实现城乡规划的绿色化、基础设施的绿色化、单体建筑的绿色化,并积极探索运营阶段的绿色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创建,探索本地绿色建筑发展模式。
凝聚绿色发展合力。大力扶持市场主体,建立宜昌市绿色建筑专家库,积极培养本地绿色建筑专业技术人才。通过科普宣传进社区、媒体宣传、技术培训、绿色建筑展示、示范观摩学习等方式,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引导市民绿色消费。
(二)提升新建建筑能效
全市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湖北省地方标准《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实施“能效领跑者”计划,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试点。鼓励宜昌中心城区开展“65%+”居住建筑建设试点,在实施65%低能耗标准基础上,通过提高建筑门窗品质、提升屋面防水及保温隔热性能、提升楼地面保温性能、应用可再生能源等分部分项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提升建筑能效水平。鼓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率先执行更高水平节能标准。严格控制超大、超高、超限公共建筑建设,对其实行用能专项审查。鼓励新建高校、医院积极实施“绿色校园”、“绿色医院”建设。积极推进节能农房建设,支持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
(三)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研究制定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与实施方案,加强指导和监督,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长效工作机制。开展城镇既有建筑存量及不同年代典型建筑能耗调查,为科学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提供基础。以机关办公建筑和高能耗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结合“城市双修”、旧城改造工程和城市整理工程,引导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大力推广更换节能门窗、增设外遮阳、屋顶平改坡、改善通风条件、改造用能系统等经济适宜的节能改造技术。大力推广应用适合本地区的新型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初步建成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现能耗实时监测,并与省级平台对接,对建筑用能效率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挖掘建筑节能潜力。新建、改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要同步设计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
(四)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
依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按时完成宜昌市、宜都市和五峰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验收工作,积极总结项目实施经验。积极出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新政。全市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医院、学校、宾馆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建筑工程应与太阳能热水系统同步设计、图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推广太阳能光伏、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鼓励在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绿色生态城区、绿色村镇建设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集中连片推广。积极发展分布式能源,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城市整理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建筑一体化应用。
(五)推进绿色建材应用
继续巩固市县城区和重点镇“禁实”成果,将“禁实”工作稳步向乡镇延伸,鼓励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积极鼓励企业参与绿色建材评价标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引导建材行业的转型发展和建材产品的升级换代,引导散装水泥、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三位一体”协调发展。鼓励新建建筑使用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全轻混凝土楼地面保温技术、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逐步提高预拌混凝土(砂浆)绿色生产星级水平。加强新型墙材及节能保温材料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对企业进行诚信管理。
(六)推进农村地区建筑节能
积极挖掘农村建筑的节能潜力,制定农村建筑采用节能措施的鼓励政策,开展农村建筑节能技术集成与工程实践研究,编制宜昌市农村建筑节能技术导则,组织建设农村节能建筑示范项目,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农村建筑一体化的建设,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培训,增强农民的节能意识,促使其采取节能行动。加强适合农村建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和服务,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光伏板等太阳能应用技术,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解决好农村新型建筑材料的生产、供应问题,鼓励农村地区使用太阳能热水器,节柴节煤及节能灯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目标
落实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绩效考核及问责机制。将全市“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目标逐级分解到县市区,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责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检查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目标落实情况,定期向政府作专题汇报,确保“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圆满完成。 
(二)完善政策体系,强化能力建设
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节能工作的新形势,制定建筑节能配套措施和相关政策,不断完善适宜我市特点的建筑节能政策体系。加大组织机构建设力度,落实专门的工作机构,优化调整职能,保障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使之与政府要承担的建筑节能职能、要实现的节能减排和宜居建设等目标和任务相适应。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相关机构,落实工作专员,切实做到工作有专人抓、专人管。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加快构建节能和绿色建筑长效机制。加大与各县市区政府、发改、规划、国土、城管、环保、房管、质监、园林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定期交流和研究解决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并落实协调机制,努力形成内外联动的工作局面。
(三)加强工作督查,实现闭合监管
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规定,在设计、施工招投标阶段,明确建筑节能执行标准要求,进一步落实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制度,切实保证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阶段的有效执行。加强建筑节能监督检查,确保建筑节能检查抽查制度化、常态化。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加强对违反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项目的惩处力度。强化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严格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加强建筑节能检测能力建设,规范建筑节能实施过程中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推动建筑节能在施工环节实施质量的提高。
(四)加强技术创新,完善支撑体系
积极参与建筑节能相关的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和标准图集等的编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研发模式,加强先进技术和工艺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根据宜昌实际和工程应用经验,因地制宜开展建筑节能技术应用措施研究,有效指导建筑节能标准的落实,切实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六)开展宣传培训,营造工作氛围
广泛开展建筑节能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利用展览会、公益广告、交流研讨、现场会等方式,每年一个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建筑节能宜传活动,广泛宣传建筑节能和发展低碳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将实施建筑节能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行动。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培训,切实提高全市建筑节能实施能力。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在城建节能领域与周边省市开展合作交流,开展科研合作。通过不断拓展合作领域,及时汲取国内外建筑节能的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提升宜昌市城建领域节能低碳发展水平。
                  
为推动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全面完成“十三五”工作目标,切实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政府。按照层级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省政府按年度考核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市、州政府按年度考核所辖县(市、区)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包括:建筑节能能力提升、绿色建筑发展、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等内容;
(二)墙体材料革新与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情况。包括:“禁实”工作、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绿色建材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与管理等内容;
(三)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等政策法规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包括定量考核指标和定性考核指标两部分。
(一)定量考核指标包括:新增建筑节能能力、发展绿色建筑面积、新增节能建筑面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散装水泥供应量、预拌混凝土供应量、预拌砂浆供应量等8项指标,其中新增节能建筑面积和预拌混凝土供应量为指导性指标,其余为约束性指标。定量考核指标的基础分为100分,超额完成的可以加分,得分上限可达120分。
(二)定性考核指标包括:组织管理工作、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工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工作、违法违规处理工作等八大项、26子项,共计76个评分项,满分为50分。同时,对省(部)级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中下发执法建议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年度考核时作扣分处理,最多可扣10分。
具体考核指标、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考核评分表。
四、考核方式
年度目标考核分为本级自查和上级考核。各考核对象按照本办法进行年度工作自查评价,市(州)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按年度全数进行考核评价,省政府对全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按年度进行全数考核评价,每个市(州)抽查1个县(市、区)。各市(州)考核得分按市(州)本级占70%、抽查的县(市、区)占30%权重分别计入定量指标得分和定性指标得分,鄂州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和神农架林区采用本级考核得分。具体程序如下:
1. 每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自查评价后报所属市(州),由市(州)安排考核。各市(州)自查后,将自查情况连同对所辖县(市、区)的考核结果一并报省,由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省级考核。
2. 年度考核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现场”的方式进行。被考核对象应如实汇报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并提供考核所需要查阅的各种文件资料、台账资料、统计报表等,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3. 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并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形成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上报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通报。
五、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等次根据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完成情况及得分多少确定为以下几类: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超额完成”。
1. 各项定量考核指标全部完成,并且过半数或全部定量考核指标超额完成,得分100分以上;
2. 定性考核指标得分40分及以上;
3. 总分在140分以上。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完成”。
1. 约束性定量考核指标全部完成,并且部分定量考核指标超额完成,得分不低于95分;
2. 定性考核指标得分35分及以上;
3. 总分在130—140分。
(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完成”。
1. 定量考核指标未全部完成,得分不低于90分;
2. 定性考核指标得分30分及以上;
3. 总分在120—130分。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未完成”。
1. 定量考核指标未全部完成,得分低于90分;
2. 定性考核指标得分低于30分;
3. 总分低于120分。
五、奖惩办法
1.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安排依据,并作为安排“湖北省城市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
2. 对超额完成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为“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
3.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为“未完成”的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之日算起,一个月内向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措施,并抄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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