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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市】关于征求社会公众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2-13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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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社会公众对《***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信息来源:省林业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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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就《***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月13日至***月14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市***区***路6181号***省林业***楼省林检局,邮政编码:230031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建议发送至:ssfzsfk@163.com,联系方式:***。

附件1.***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依据对照表

***省林业局     

2023213日    


附件1

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植物,防止危险性病虫害传播蔓延,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原国家林业局《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主***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主***市、县(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

第三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检疫任务较重的苗圃、林场、种子园、母树林基地、林业站等单位,可聘请兼职检疫员,配备必要的检疫设施。兼职检疫员的推荐、考核、审批办***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森林植物检疫应检物品包括:

(一)森林植物种子、种根、种条(含穗条)、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二)木材、竹材、薪炭材、枝桠、竹梢及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其他产品(不含经高温、高压等工艺生产的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和木炭)和标本;

(三)乔木、灌木和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花卉、药材、果树及果品;

(四)国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检物品;

(五)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场所等;

(六)森林植物检疫机构***。

第五条 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定期组织各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划***区和***区,由省级林业主管部***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公布

疫区和疫情***区内未经检疫合格的应检物品,严禁外运。任何单位***(活体)带入***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区、风景***区和自然***区

第六条 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根***省疫情变化,及时修定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补充名单。对新传入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各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锁和扑灭

发生特大疫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疫情防治临时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防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森林植物检疫应以产地检疫为主。各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苗繁育单位***、竹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

已经发现检疫对象的林场、苗圃、母树林基地、种子园等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扑灭措施。在检疫对象扑灭前所有的繁殖材料不得调出。

第八条 调运(包括邮寄)应检物品,必须进行检疫。省内调运的,由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或调入。***省调入的,调入单位***机构,向调出单位***,取得***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调***省的,调出单位******省对检疫的要***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经检疫发现有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调运单位******,在指定地点***,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

第九条 对危险性、毁灭性病虫***区***区内的应检物品,无论是否经过检疫,严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区、风景***区和自然***区。调往其他地方的,调出单位******,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出。

在危险性、毁灭性病虫***区***区,严禁用应检物品作包装、铺垫、建筑和家具材料。

第十条 《植物检疫证书》由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加盖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调***省的,需加盖***省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省年用量向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配发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及其他运输单位,个体运输户,一律凭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承运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货证不符的,应拒绝承运。

第十二条 ***区或疫情***区调入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从***区调入的,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复检发现检疫对象的,复检机构***《植物检疫证书》的检疫机构,同时,调入方或调出方应及时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调出单位***。

因特殊原因调入未经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调入单位******。

第十三条 从国外引进(包括接受、交换)林木种子、苗木,必须事***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填报《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引种种类和数量。经审查合格,核发《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必须列入引进合同或协议书。货物到达我国口岸后,引进单位******,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后,方可引进。引进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应先在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或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发布和调整的暂免隔离试种植物种类除外。隔离试种后,经检疫机构***,方可分散种植。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必须作除害处理或销毁,费用和损失由引进单位***。从国外引进的木材,在进行分散调运时,需按国内调运检疫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机场、港口、仓库和种苗、花卉、木材、竹材***市场及加工、经销单位***,也可参加当地的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等有关检查机构,对装运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车船进行检疫检查,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检疫工作。发生特大疫情时,由省林业主管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检疫检查站,严格封锁疫情,控制其扩散蔓延。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五条 封锁、除治和扑灭危险性、毁灭性检疫对象和其他林业有害生物所需的紧急防治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由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宣传、贯彻森林植物检疫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控制、扑灭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成绩显著的;

(三)在森林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防止危险性病虫传播蔓延,成绩显著的;

(五)同违反森林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经委托的林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100010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用带有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繁殖材料进行育苗、造林、后果严重的;

(二)发生疫情,所在单位***、除治或封锁除治不力,造成疫情蔓延的;

(三)***区或疫情***区调出未经检疫合格的应检物品,或将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区***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入林业有害生物重点***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区、风景***区和自然***区的;

(四)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区的,或在41日至1031日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区的;

(五)对引进的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未按检疫要求进行处理或隔离试种的;

(六)运输单位***《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的;

(七)公路、铁路、水路、民航、邮政和其他运输单位***,私自承运或邮寄无《植物检疫证书》的应检物品或者货证不符的;

)转让、涂改、伪造、骗取《植物检疫证书》,或虽领取《植物检疫证书》,但又私自启封换货,逃避检疫的;

(九)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

(十)电力、广播电视、通信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区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未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

十一)隐瞒或者虚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至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

对违章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所需费用及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十八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经委托的林业综合执法机构决定。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采用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罚款交同级财政部门。

十九 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 当事人对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可从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

二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科学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指导意见》(林生发〔20213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的通知》(林策发〔201438号)。

二、起草背景

《***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以及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一项政府性规章,于1989228日 ***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2012424日***省政府人民令第240号第五次修订。

2014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求***区积极推动地方防治检疫条例、办法的制定或修订。分别于201710月、201912月修订的《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79月发布的《***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对植物检疫的有关概念和管理赋予了新的解释和规定。现行的《***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存在部分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检疫工作要求不一致,与现阶段检疫工作需求不相适应,亟待修订。

三、修订过程

2019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后,省林业局开始着手修订《办法》,成立了专项工作组,梳理有关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规定,多次会商研究修改工作,初拟了《办法》(修订草案)征***市林检机构***,形成了修改建议

2021《办法》(修订)被列入***省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制定计划调研论证类项目;20229省司法厅带队赴***市***区、***市***市,结合森林植物检疫执法等工作开展了现场立法调研,形成调研论证材料2023《办法》(修订)被列入***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实施类项目。20231月初,省林检局会同省林业局政策法规处以及有关处室对修改条文进行了再次梳理,形成了《***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修订的内容

《办法》中全文“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改成“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

根据机构******区实行综合执法的实际情况,《办法》中全文执行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办法》中全文“森林病虫改为林业有害生物

新增条款,《办法》中全文排序自动顺延。

第一条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令〔2011〕第26号),修改了依据发布单位。

第三条、第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删除“木竹检查站”

第四条依据《***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规范了森林植物检疫应检物品。

第五条,依据《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区管理办法》《***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完***区公布规定;依据《***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二十三条,补充检疫对象(活体)禁止带***区域。

第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了林业有害生物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第八条,本着便民的原则,修订省际间调运应检物品提前报检的时间限制

第九条依据《***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完善了对应检物品调运的管理要求。

第十条,根据工作实际,修订了《植物检疫证书来源。

第十三条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林生规〔20221号),修订了许可程序和隔离试种地、隔离方式和期限。

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修订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的紧急防治费用来源。

第十六条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删除了森林植物检疫费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根据实际工作,删除了经营性的“非经营”限定;依据《***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修订部分处罚条款。

第十八条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的通知》(林策发〔201438号),修订了行政处罚文书的格式

第二十条,依据《行政复议法》,修订了行政复议时间和申请对象。

附件3

依据对照表

(加黑部分是对实施办法条文所做的修改或补充内容

序号

《办法》修订草案

《办法》原文

依据、参考或说明

1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植物,防止危险性病虫害传播蔓延,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原国家林业局《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植物,防止危险性病虫害传播蔓延,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制定本办法。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令〔2011〕第26号)。

2

第二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主***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主***市、县(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

第二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主***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省森林植物检疫。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主***市、县(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

由于机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已变更名称,部***区已成立综合执法机构***。根据实际,将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统一改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机构***,下同。

3

第三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检疫任务较重的苗圃、林场、种子园、母树林基地、林业站等单位,可聘请兼职检疫员,配备必要的检疫设施。兼职检疫员的推荐、考核、审批办***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检疫任务较重的苗圃、林场、种子园、母树林基地、木竹检查站、林业站等单位,可聘请兼职检疫员,配备必要的检疫设施。兼职检疫员的推荐、考核、审批办***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不再木竹检查站。

4

第四条 (二)木材、竹材、薪炭材、枝桠、竹梢及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其他产品(不含经高温、高压等工艺生产的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和木炭)和标本;

(四)国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检物品;

第四条 (二)木材、竹材、薪炭材、枝桠、竹梢及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其他产品(不含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和木炭)和标本;

根据《***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补充完善应检物品范围

5

第五条 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定期组织各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划***区和***区,由省级林业主管部***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公布

  疫区和疫情***区内未经检疫合格的应检物品,严禁外运。任何单位***(活体)带入***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区、风景***区和自然***区

五条 省森林植物检疫应定期组织各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划***区和***区,由省林业主管部***省人民政府批准。

  疫区和疫情***区内未经检疫合格的应检物品,严禁外运。任何单位***(活体)带入***区

《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区管理办法》规定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区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公布。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二十三条,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区***区内的应检物品,无论是否经过检疫,禁止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区、风景***区和自然***区。

6

第六条 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根***省疫情变化,及时修定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补充名单。对新传入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各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锁和扑灭。

第六条 省森林植物检疫应根***省疫情变化,及时修定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补充名单。对新传入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森林病虫,各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组织进行封锁和扑灭,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7

第八条 调运(包括邮寄)应检物品,必须进行检疫。省内调运的,由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或调入。***省调入的,调入单位***,向调出单位***,取得***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调***省的,调出单位******省对检疫的要***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第八条 调运(包括邮寄)应检物品,必须进行检疫。省内调运的,由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或调入。***省调入的,调入单位***一个月报告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向调出单位***,取得***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调***省的,调出单位***在调出前一个月按照***省对检疫的要***省森林植物检疫其授权的地、市、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省际间调运(包括邮寄)应检物品提前报检要求时间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本着便民的原则,将“一个月”两处删除,以及“地、市、县”删除。

8

第九条 对危险性、毁灭性病虫***区***区内的应检物品,无论是否经过检疫,严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区、风景***区和自然***区。调往其他地方的,调出单位******,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出。

第九条 对危险性、毁灭性病虫***区***区内的应检物品,无论是否经过检疫,严禁调往未发生疫情的寄***区、风景***区和自然***区。调往其他地方的,调出单位******,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出。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二十三条,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区***区内的应检物品,无论是否经过检疫,禁止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区、风景***区和自然***区。

9

第十条 《植物检疫证书》由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加盖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调***省的,需加盖***省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省年用量向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配发。

第十条 《植物检疫证书》由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加盖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调***省的,需加盖***省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森林植物检疫站按全国统一格式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现实际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印制配发。

10

第十三条 从国外引进(包括接受、交换)林木种子、苗木,必须事***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填报《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引种种类和数量。经审查合格,核发《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必须列入引进合同或协议书。货物到达我国口岸后,引进单位******,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后,方可引进。引进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应先在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或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发布和调整的暂免隔离试种植物种类除外。隔离试种后,经当地检疫机构***,方可分散种植。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必须作除害处理或销毁,费用和损失由引进单位***。从国外引进的木材,在进行分散调运时,需按国内调运检疫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从国外引进(包括接受、交换)林木种子、苗木,必须事***省森林植物检疫站填报《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省森林植物检疫站提出的检疫要求,必须列入引进合同或协议书。货物到达我国口岸后,引进单位******,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后,方可引进。引进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应先在指定的地点***,经当地检疫机构***,方可分散种植。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必须作除害处理或销毁,费用和损失由引进单位***。从国外引进的木材,在进行分散调运时,需按国内调运检疫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林生规〔20221号),修订了许可程序和隔离试种地、隔离方式和期限。

11

第十四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机场、港口、仓库和种苗、花卉、木材、竹材***市场及加工、经销单位***,也可参加当地的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等有关检查机构,对装运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车船进行检疫检查,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检疫工作。发生特大疫情时,由省林业主管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检疫检查站,严格封锁疫情,控制其扩散蔓延。

第十四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机场、港口、仓库和种苗、花卉、木材、竹材***市场及加工、经销单位***,也可参加当地的木竹检查站等有关检查机构,对装运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车船进行检疫检查,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检疫工作。发生特大疫情时,由省林业主管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检疫检查站,严格封锁疫情,控制其扩散蔓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版)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

12

第十五条 锁、除治和扑灭危险性、毁灭性检疫对象和其他林业有害生物所需的紧急防治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五条 封锁、除治和扑灭危险性、毁灭性检疫对象所需的紧急防治费用,应本着地方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由疫点经营单位***、育林基金、国营林场生产费、木材销售收入等经费中解决。森林经营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森林法》第三十五条,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13

整条删除。

第十六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规定收取检疫费。复检费按调运检疫收费标准向原签证的检疫机构***,未发现检疫对象的,不收取复检费。补检费按调运检疫费三至五倍收取。收取的检疫费用于检疫事业,专款专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明确要求暂停收取森林植物检疫费。

14

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经委托的林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100010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5000500010

实际执法过程中,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难以准确定义、区分。

15

(三)***区或疫情***区调出未经检疫合格的应检物品,或将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区***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入林业有害生物重点***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区、风景***区和自然***区的;

(四)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区的,或在41日至1031日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区的;

(三)***区或疫情***区调出未经检疫合格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或将特大疫情***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入未发生疫情的寄***区、风景***区和自然***区的;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二十三条,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区***区内的应检物品,无论是否经过检疫,禁止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区、风景***区和自然***区。

禁止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区。

禁止在每年的41日至1031日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区。

16

(七)公路、铁路、水路、民航、邮政和其他运输单位***,私自承运或邮寄无《植物检疫证书》的应检物品或者货证不符的;

(六)运输单位***《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的;

依据《***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公路、铁路、水路、民航、邮政和其他从事运输的单位***,承运或者邮寄应检物品,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承运或者邮寄手续”,明确运输单位***,增加“邮寄寄”内容,与本《办法》第八条相一致。

17

(九)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

18

(十)电力、广播电视、通信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区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未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电力、广播电视、通信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区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

19

有前款第一至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

有前款第一至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

20

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经委托的林业综合执法机构决定。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采用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罚款交同级财政部门。

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处罚通知书》由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罚款交同级财政部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的通知》(林策发〔201438号)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与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21

二十条 当事人对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可从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

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可从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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