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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洱市】《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南垒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中标单位公示
发布时间 2024-09-10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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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告详情


《***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南垒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自由裁量权

 

第一条为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孟连分局依法、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市生态环境局孟连分局关于<***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南垒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自由裁量权准》(以下简称《基准》)。

第二条违反《***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南垒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十四行为

【法律依据】***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南垒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裁量基准】

1.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治理,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不大的,责令限期治理,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责令限期治理,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责令限期治理后,未按要求治理或未按时限完成治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代为治理,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治理费用的,处代为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

条本《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本《基准》由***市生态环境孟连分局负责解释

条本《基准》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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