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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4)第6号
发布时间 2024-05-15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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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告详情

<$[信息内容]>beginZJEG_RSS.content.begin 根据南丰***市建设规划的需要,依据南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坐落于***镇水南村车上、庵上、岭上村小组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公***省***区片综合地价***赣府字〔2023〕23号)、《南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丰府字〔2023〕20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该宗土地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南丰县人民医院附属应急医院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土地位于***镇水南村车上、庵上、岭上村小组,本宗土地的四至界线:东靠环***路,南靠环***路、扩建征迁房安置用地,西靠赖秀根房屋,北靠周木林生房屋,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地面积 拟征收土地面积约4.45亩(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镇水南村车上、庵上、岭上村小组。 五、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 1.征地补偿标准***元/㎡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青苗补偿***元/㎡计算。 六、地面附着物补偿 (一)附属房屋、水井、墙等征收补偿 ***元/㎡(含甲鱼搬迁及相关附属设施),隔***元/㎡***元/㎡,村庄公用水***元/口,家庭水井或压水***元/座,水***元/㎡,石墙***元/㎡,砖***元/㎡,坟***元/穴,沼***元/座,家用自来水(含水井、水泵、储水箱、水管***元/套,网络、有线***元/户,空调、热水器拆***元/台,室内暗线安装补偿(房屋面积在 100 ㎡ (含)以上,按人民币 ***元/户的标准补偿、房屋面积在 50 ㎡ (含)— 100 ㎡之间,按人民 币 ***元/户的标准补偿、房屋面积在 50 ㎡以下,按人民币***元/户的标准补偿)。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过于破旧、没有使用价***房屋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经认定后,可视情给予适当补助或不予补助。 (二)养殖场等征收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由实施单位***,有关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由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核算可聘请有资质单位(非本县)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核算部门盖章确认),并依据核算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费。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搬迁的,按照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给予奖励。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依据南丰县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丰府发〔20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告知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月***日至******月***日。 九、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十、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配合。 十一、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或青苗、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凭有关合法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十二、本公告中未尽事项,由县有关部门商议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另行执行。 十三、凡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涉黑涉恶的行为,请拨打电话: ***。 附件: 1.构筑物、附属物、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补偿标准表 2.拟征地红线图1份 特此公告 南丰县人民政府 ******月***日 附件 1 构筑物、 附属物、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补偿标准表 结构 项目 层高(檐口高度) 屋面材料 维护材料 补偿价***砖混 2.2 米(含)以上 混凝土 普通红砖 780 水泥砖 720 1.8m(含) -2.2m 混凝土 普通红砖 660 水泥砖 600 1.0m(含) -1.8m 混凝土 普通红砖 480 水泥砖 460 1.0m 以下 混凝土 普通红砖 240 水泥砖 220 砖木 2.2 米(含)以上 普通瓦 普通红砖 650 水泥砖 550 木板 550 琉璃瓦 普通红砖 680 水泥砖 600 木板 600 铁皮(树脂瓦) 普通红砖 550 水泥砖 500 木板 500 1.8m(含) -2.2m 普通瓦 普通红砖 500 水泥砖 450 木板 450 琉璃瓦 普通红砖 550 水泥砖 500 木板 500 铁皮(树脂瓦) 普通红砖 420 水泥砖 400 木板 400 1.0m(含) -1.8m 普通瓦 普通红砖 240 水泥砖 220 木板 220 琉璃瓦 普通红砖 300 水泥砖 280 木板 280 铁皮(树脂瓦) 普通红砖 220 水泥砖 200 木板 200 1.0m 以下 普通瓦 普通红砖 100 水泥砖 100 木板 100 琉璃瓦 普通红砖 150 水泥砖 150 木板 150 铁皮(树脂瓦) 普通红砖 100 水泥砖 100 木板 100 土木 2.2 米含以上 普通瓦 泥砖 450 铁皮(或石棉 瓦、树脂瓦) 泥砖 400 1.8(含) -2.2 米 普通瓦 泥砖 300 铁皮(或石棉 瓦、树脂瓦) 泥砖 250 1.8 米以下 普通瓦 泥砖 250 铁皮(或石棉 瓦、树脂瓦) 泥砖 220 钢架结构 彩钢板 380 钢棚及简易结构 无围护 100 家庭水井或压水井 ***元/座 水泥晒***元/㎡ 石墙(磅***元/㎡ 砖围墙***元/㎡ 网络、有线电视***元/户 空调、热水器拆装费***元/台 甲鱼***元/㎡(含甲鱼搬迁及相关附 属设施) 甲鱼苗***元/㎡(含搬迁及相关附属设 施) 隔热屋***元/㎡ 其***元/㎡ 村庄公用水井 ***元/口 坟墓 ***元/穴 沼气池***元/座 家用自来水(含水井、水泵、储水箱、水管 ***元/套 养鸡场、养猪场、养殖水库(面)类养殖场、鱼 塘养殖、人工林、苗圃、砖瓦窑、泥炉窑、沙场 等 经认定为合法的,按市场评估价*** 室内暗线安装补偿 房屋面积在 100 ㎡ (含)以上,按人民币 ***元/户的标准补偿。 房屋面积在 50 ㎡ (含)— 100 ㎡之间,按人民 币 ***元/户的标准补偿。 房屋面积在 50 ㎡以下,按人民币***元/户的标 准补偿。 备注:1 、本表中的补偿标准为内外粉刷、水电齐全且可正常使用的房屋。2 、单面粉 刷则按补偿标准的 80%予以补偿; 内外均未粉刷的按补偿标准的 60%予以补偿。 3、 无水有电或有水无电的在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扣除人民***元/㎡;水电均无的扣除人 民币***元/㎡。最低补偿价*****元/㎡。 ZJEG_RSS.content.end<$[信息内容]>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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