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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3”高处坠落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1-03-02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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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详情

******月***日***时许,***异地改造项目前期准备(地基加固)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月***日,***“1023”高处坠落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井冈山经济技术***区管委会副主任甘益烽任组长,***市建设管理局局长刘小勇、应急管理局局长罗剑钦任副组长,***市建设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现已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的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

1.建设单位:***(***),成立于******月***日,注册地位于井冈山经济技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注册资本:2***元;法定代表人:王文清;总经理:王文清;公司经营范围:冶炼钢铁、混凝土热轧带肋钢筋、热轧盘圆、不锈钢、铝合金、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

2.施工单位:***,******月***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类型:***(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省***市吉安县城***路望族名家2号店铺;注册资本:***元;法定代表人:刘培德;总经理:刘培德;公司经营范围:三级房建总承包。

3.刘相平,男,43岁,***省江***市***镇厚丰村人,身份证号:***,***异地改造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地基加固处理工程实际承包人,并负责工程的施工。

4.陈贵富(死者),男,46岁,***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界牌乡芝塘村11组人,身份证号***,系刘相平聘请的打桩工。

(二)工程基本情况

***易地改造项目,位于***市***区10***道***路306号。***区用地约415亩,建筑面积约103357平方米,***区用地约44亩,建筑面积约39642平方米。***设计和监理,***建设,主要建设1座130吨电弧炉,两组先进自动化轧钢生产线及配套生产设施。

经核查,事故发生地点******区今后的***道路,原始地貌为农田,原地形标高为75米,回填土后标高为87米,回填土厚度达到12米。地基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为防止今后地基沉降***道路损坏,***要求对***区道路进行地基加固处理。该地基加固处理工程属于正式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该工作内容不在***区监理合同范围之内,***未委派监理单位***。

******月,***副总陈鹤海联系,承揽该地基加固处理(打桩)业务,***,***的名义于***月12***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合同》(该合同名为“施工劳务合同”,合同内容实则为工程承揽合同的一种,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调查询问得知,***合同金额****的管理费。刘相平于***月***日组织农民工陈贵富(死者)、练高文、练高武开始进场进行地基加固处理施工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月***日下午***时许,陈贵富和练高文、练高武3***异地改造项目工地***区***路地基加固处理工程施工现场,用柴油锤击式打桩机进行打桩作业。下午***时许,由于柴油锤击式打桩机没有油了,陈贵富在未佩戴安全绳的情况下攀爬上柴油锤击式打桩机锤头处(离地面7米)进行添加柴油作业,脚滑坠落地面。***现场管理人员许宝清看到有人坠落,立即跑到事故现场,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约***分钟后,吉安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赶至事故现场,采取急救措施后将陈贵富送至医院抢救。

***月***日晚上***时30许,医院宣布陈贵富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创伤性血气胸和创伤性脑出血。

事故发生当日,***没有向***区有关部门报告该事故,***属地吉安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报告此事。***月***日17点***分,死者家属***区信访办告知该事故,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妥善做好了事故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伤亡赔偿到位,尸体火化,善后处理完成,并抓紧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陈贵富(死者),男,46岁,***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界牌乡芝塘村11组人,身份证号***。陈贵富在事故中因对锤击式打桩机加油时未佩戴安全带,致使其本人坠落身亡。伤亡赔偿到位,尸体火化,善后处理完成。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调查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87.8万。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陈贵富在未系安全绳的情况下进行登高加油作业,于打桩机锤头处(离地面7米)脚滑坠落。其违章作业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严重缺失。***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该项目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要求对工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失。

2.违法挂靠。刘相平作为没有资质的个人,******区道路地基加固处理工程。违法挂靠的行为导致该工程安全主体责任无法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102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起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陈贵富,男,普通农民,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系安全绳的情况下违章进行高处作业,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陈贵富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刘相平,工程实际承包人,作为没有资质的个人,******区道路地基加固处理工程。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建议由井冈山***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依法对其处工程合同价***%的罚款。

3.刘培德,***法人,在事故发生当***道事故发生后,未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属地吉安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报告此事。该迟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建议由井冈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对有关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该项目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原安监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建议由井冈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20-30万的罚款。

***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建议由井冈山***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按照本行业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在对本事件延伸调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培训考核制度未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现提出以下建议:

1.***要认真总结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为建筑项目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2.井冈山***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在建施工工地的安全监管力度,着力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强化隐患排查治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举一反三,开展反“三违”专项行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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