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机关各股室、政务中心卫健窗口:
根据《湘西自治州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州审改办发〔202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补充通知》(州审改办发〔2022〕2号)、《凤凰县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县审改办函〔2021〕4号)以及《***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湘卫监督发〔2019〕1号)等文件要求,在全县范围内深化卫健领域“放管服”改革,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推进卫生健康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
根据《凤凰县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中发布的《凤凰县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确定1项行政许可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国家、***市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告知承诺内容
(一)告知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用途、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等;
(二)承诺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三、告知承诺方式
(一)告知方式。通过凤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向申请人展示实行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将告知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方式。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做出承诺的,以《***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的方式确认需要承诺内容。
四、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理。申请人在凤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局窗口提供的《***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上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经办服务窗口。
(二)信息校验。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做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股室及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州要求,完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相关股室及监督执法机构要贯彻放管结合要求,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方式的重要因素,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附件:1.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2.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3.***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凤凰县卫生健康局
******月***日
附件1
凤凰县卫健局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 和部门 | “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应主项名称 | 对应主编码 |
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 | 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县卫健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0000 |
附件2
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办事指南
一、办理地点:凤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局窗口
二、事项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
三、许可证件名称:卫生许可证
四、设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五、许可条件
1.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具备卫生管理制度、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4.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用具、洗消设备、保管用柜等;所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5.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或***区设独立排风系统。
6.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pan>
8.消防合格证明。
【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不具备予以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提供的设施、设备经核查不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申请材料
1.***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3.法人主体资格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6.公共场所地址***
七、审批时限: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八、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当场决定送达。
九、咨询电话:0743-***
附件3
***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
一、卫生许可审批机关告知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要求,一次性告知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的60天内,应当完善下列材料,在审批机关现场核查时提供给卫生监督员。
1.经营单位***;
2.卫生管理制度和单位***;
3.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4.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还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span>
5.公共场所卫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自查结果。
(二)未达到下列卫生许可基本条件时,不得营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2.设置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病媒生物防控设施和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并能正常运转;
3.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开展卫生检测或评价***评价***n>
结果为合格;
4.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取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测或评价***;
5.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估关键项目为合格。
(三)申请人应根据本人申请的公共场所项目,认真阅
读该类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附清单),阅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选址、设计、施工、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不得违法经营。
(四)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卫生许可,收回已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申请人诚信档案的失信记录,通报其他部门。申请人以后申请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1.实际经营项目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
2.在未达到卫生许可基本条件情况下营业的;
3.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承诺的审批材料的;
4.提交的审批材料不符合要求,责令限期(原则上7天内)提交,逾期仍未交齐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5.其他承诺未履行,责令限期(原则上7天内)改正,拒绝改正或逾期仍未改正的。
(五)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证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申请人承诺
本人(单位)认真阅读和知晓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机关的告知,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如违反承诺,同意撤销卫生许可决定;
(二)承诺在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前,不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三)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承诺接受执法检查,如有违法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所作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卫生许可审批机关(盖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