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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荣军优抚医院康复治疗设备项目)
发布时间 2024-05-27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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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公告详情

标题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省荣军优抚医院康复治疗设备项目) 文章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字体:小 大 正文 甘财采处(2024)2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省荣军优抚医院康复治疗设备项目”(项目编号***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省荣军优抚医院康复治疗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算:8***元(第一包***元;第二包:1***元) 投诉人:*** 地址:***省***市***区东***路2704号万商国际A塔楼***楼2211室 被投诉人1:***省荣军优抚医院 地址:***省***市***区***路6号 被投诉人2:*** 地址:***省***市***区天***路828号良志.兰州之窗***楼1103至1106室 第一包中标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兰州经济技术***区16号(科技孵化园***楼五楼东501室) 第二包中标供应商:*** 地址:***省***市七***区***街道西***路49号第17层1704、1712室(银信大厦) 我机关依法对******月30***对“***省荣军优抚医院康复治疗设备项目”第一包、第二包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显示,该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超声关节治疗仪”,与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2 复合超声关节治疗仪”名称***,产品功能不符。 经核查,根据第一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明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2 复合超声关节治疗仪”第◆1条、第6条、第7条技术参数要求;但无法证明满足“品目2 复合超声关节治疗仪”第2条、第◆4条、第5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人关于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超声关节治疗仪”不满足第一包招标文件***;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3、4、6、7、8、9、10、11: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1 下肢外骨骼康复机器人及下肢智能康复训练系统”中“下肢智能康复训练系统”的“1、设备主要性能参数”关于“拥有≥5个维度电子驱动机构,适合不同类型患者康复”、第(3)条、第(5)条、第(10)条、第(16)条、“2、软件功能”第(2)条、“品目4 认知行为治疗系统”的“2、系统功能特点要求”第2.2条、第2.4条、第◆2.7条技术参数要求。 经核查,根据第一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1 下肢外骨骼康复机器人及下肢智能康复训练系统”中“下肢智能康复训练系统”的“1、设备主要性能参数”关于“拥有≥5个维度电子驱动机构,适合不同类型患者康复”、第(3)条、第(5)条、第(10)条、第(16)条、“2、软件功能”第(2)条、“品目4 认知行为治疗系统”的“2、系统功能特点要求”第2.2条、第2.4条、第◆2.7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事项2、3、4、6、7、8、9、10、11不成立。 投诉事项5: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1 下肢外骨骼康复机器人及下肢智能康复训练系统”中“下肢智能康复训练系统”的“1、设备主要性能参数”第(12)条技术参数要求。 经核查,根据第一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无法证明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1 下肢外骨骼康复机器人及下肢智能康复训练系统”中“下肢智能康复训练系统”的“1、设备主要性能参数”第(12)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事项5成立。 投诉事项12、44:评分主观性太强,投诉人完全满足第一包、第二包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关于“实施方案”、“选型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项,但未得到公允的分数。 经核查,根据第一包和第二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诉人第一包和第二包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现有材料、评标委员会核分说明等,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实施方案”、“选型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分项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2、44不成立。 投诉事项13、14、20、21、27、36:第二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第二包招标文件“品目2 灸疗床”的“二、技术参数”第9条、“品目3 下经颅磁磁刺激仪”第1条、第2条、第38条、“品目4 森林氧吧亚健康综合调理舱”第1条、第17条技术参数要求。 经核查,根据第二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二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明第二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第二包招标文件“品目2 灸疗床”的“二、技术参数”第9条、“品目3 下经颅磁磁刺激仪”第1条、第2条、第38条、“品目4 森林氧吧亚健康综合调理舱”第1条、第17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事项13、14、20、21、27、36不成立。 投诉事项15、16、17、18、19、22、23、24、25、26、28、29、30、31、32、33、34、35、37、38、39、40、41、42、43:第二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第二包招标文件“品目1 熏蒸床”的“一、技术参数”第5条、第6条、“二、性能描述”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2条、“品目2 灸疗床”的“二、技术参数”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品目3 下经颅磁磁刺激仪”第4条、第◆10条、第14条、第16条、第22条、第25条、“品目4 森林氧吧亚健康综合调理舱”第4条、第◆7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8条技术参数要求。 经核查,根据第二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二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无法证明第二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第二包招标文件“品目1 熏蒸床”的“一、技术参数”第5条、第6条、“二、性能描述”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2条、“品目2 灸疗床”的“二、技术参数”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品目3 下经颅磁磁刺激仪”第4条、第◆10条、第14条、第16条、第22条、第25条、“品目4 森林氧吧亚健康综合调理舱”第4条、第◆7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8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事项15、16、17、18、19、22、23、24、25、26、28、29、30、31、32、33、34、35、37、38、39、40、41、42、43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5成立,但从评审情况来看,修正相应分数后,前述情形不影响该项目第一包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第一包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5、16、17、18、19、22、23、24、25、26、28、29、30、31、32、33、34、35、37、38、39、40、41、42、43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修正相应分数后,前述情形影响该项目第二包中标结果,故认定第二包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第二包采购活动。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省财政厅 ******月***日 附件下载 无附件! [文章] [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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