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5-01-15 | 截止日期 | 立即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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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EG_RSS.content.begin ***于******月***日,取得***市林***区A-04地块幼儿园建设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局申请废止该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我局按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规定,同意废止上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上述施工许可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凡与以上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请自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行政审批科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区住建局行政审批科,电话:***。 特此公告。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月***日 ZJEG_RSS.content.end 正文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