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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4-11-27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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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序号 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类别 行政执法事项 执法依据 备注 1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 《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2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 《护士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3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第九条:单位***,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 4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5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20年以上的;(三)***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6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区域内的,由该***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7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8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传染病菌(毒)种(三类)使用单位***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国家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管理(三)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和行政部门批准。 9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10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非法获取相关医学执业、处方等资格证书的处罚 《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13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人口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14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鉴定等文件的处罚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医疗机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 15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或者对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16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违反精神卫生诊疗相关规定或侵害强迫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处罚 《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17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未履行突发事件(传染病、药械不良反应)预防、控制、监测、报告等职责的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8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元以***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报告的。 19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饮用水及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生物制品不符合国家卫生规范标准或出售、运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污染的物品的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 20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违反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管理或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引起疾病传播的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21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 22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未履行保护患者隐私规定的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规定提出或报告的,按照《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非法采集、使用、买卖血制品的处罚 《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献血法》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元以下的罚款。 25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违反《单采血浆许可证》管理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26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27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有关血液资质证明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违反血制品采集、使用规程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元***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二)采集非***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29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非法从事诊疗活动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的处罚 《医疗机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 30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 《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取消***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二)获***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31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单采血浆站违反血站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32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第60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的机构。 33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护士配备低于国家标准或允许不符合规定护士违法执业的处罚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 34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履行对护士培训、管理职责的处罚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35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护士执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6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违反处方权规定或未依照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使用器械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37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38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非法采集或使用人体组织器官或提供未经相关机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第59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9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直接从事服务工作或在确定的公共场所未落实安全套设施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元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40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阻碍或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执行职务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务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摘取人体器官的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42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十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43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规范与操作规程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44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元以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45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标签(含说明书)或禁止生产经营消毒产品规定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33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46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已消毒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或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47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48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违反医疗气功管理规定的处罚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49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违反性病诊疗规范或《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50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在定期审核过程中发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做出是否注销医疗机构***、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第48条:医疗机构***,未经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51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单位***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试行)》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的;(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故意泄露服务对象身份识别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52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53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第六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4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无有效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卫生防疫机构***,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55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56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涉及健康相关产品(非产品)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57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安排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者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元以***元以下罚款。 58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59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违反学校教学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规定;厕所、洗手设施、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规定;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运动项目和运动规定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60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责令限期改进。 61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供应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学生用品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62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元以***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四)供水单位***;(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63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元,或***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64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集中式供水单位***、管水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65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违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66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67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隐瞒、转移或未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68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69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的***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70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违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规定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的***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71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非法行医取缔 《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元的,并***元以***元以下的罚款;同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72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73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托育机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托育机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托育机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5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个人的处罚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元以下罚款。 76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强制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强制消毒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77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强制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78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区实行封锁。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79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给付 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0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给付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省、***区、***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有关单位***。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81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检查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区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 82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监督检查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一)开办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淫秽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83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检查、指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84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实验活动监督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85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现场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详细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发现其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准予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86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87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传染病防治、性病防治、医院感染管理、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三)对采供血机构***;(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三)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区域的医疗机构***。第二十九条:对医疗机构***(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 88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负责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第53条:设***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89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90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对职业病诊断、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及鉴定办事机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自行解散的;(三) 分立、合并的;(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22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一) 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于***月***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91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母婴保健活动监督检查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92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医疗机构***。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监督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94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95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母婴保健活动监督检查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96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血站、单采血浆站卫生监督检查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设***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97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等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医疗机构***》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隐匿或者隐瞒。医疗机构***、出示证件。医疗机构***、证件由卫生部监制。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指导主要包括(一)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二) 执行医疗机构***;(三) 医德医风情况;(四) 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五) 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六) 组织管理情况;(七) 人员任用情况;(八) 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98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试行)》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体系,定期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评议。 99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疫苗预防接种监督检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 100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101 ***区卫生健康局 其它 医师表彰或奖励 《医师法》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四)长期在边远贫***区、少数民***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102 ***区卫生健康局 其它 护士表彰或奖励 《护士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省、***区、***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03 ***区卫生健康局 其它 无偿献血先进表彰、奖励 《献血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奖励。 104 ***区卫生健康局 其它 传染病防治及精神卫生工作表彰奖励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精神卫生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 105 ***区卫生健康局 其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防范工作表彰奖励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受突发事件影***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填表说明:1.执法类别填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其它。        2.执法依据应具体到条、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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