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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政府关于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4-11-09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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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人民政府关于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公示 宁强县人民政府 关于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公示   为严格实行证明事项清单式管理,扎实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将调整后的《宁强县证明事项保留清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予以公示。 附件:1.宁强县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宁强县人民政府***       ******月***日 附件1: 宁强县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机构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学校资产及来源证明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月第一次修正,******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法律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主管部门或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机构   2 捐赠证明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月第一次修正,******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法律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主管部门或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机构   3 学校资产的证明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月第一次修正,******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法律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主管部门或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机构   4 变更内容所对应的证明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业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   5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证明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法律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会计师事务所   6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申请筹设、设立)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法律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捐赠与受赠双方   7 社会团体章程及核准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行政法规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业务主管单位   8 变更内容所对应的证明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业务主管单位   9 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等注销证明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行政法规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银行和税务局   10 变更内容所对应的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业务主管单位***   11 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 行政法规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业务主管部门   12 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等注销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法规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银行和税务局   13 学历证明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六条: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2、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3、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法律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人社部门、学校等   14 职称证明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六条: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设***市***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法律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人社部门、原工作单位***   15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证明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订】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行政法规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专业机构***   16 直接从事涉水产品的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部门规章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防疫部门、卫生部门等   17 协商作价***估作价***设立登记(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政法规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法定评估机构   18 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月***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月***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月***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九条:“变更住所的,应出具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行政法规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房管部门或提供住所的单位   19 资产变更证明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月***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月***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月***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七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行政法规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会计事务所等   20 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月***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月***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月***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七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行政法规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房管部门或提供住所的单位   21 专业技术资格证明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月***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月***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月***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七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行政法规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相关部门   22 食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前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法律 宁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卫生医疗机构   23 收养能力证明 保障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2点:有关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 宁强县民政局 单位***(居)委会   24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认定是否为孤儿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3点:(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行政法规 宁强县民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儿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有关弃婴、儿童的第2点:(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公安部门   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2点:有关监护人为送养人的: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监护人所在单位***(居)委会   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2点:有关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公安机关、法院或共它有关机关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2点:有关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单位***(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其它相关机关   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2点:有关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公安机关或共它有关机关   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2点:有关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或公证机关出具的   儿童的残疾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2点:有关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2点:有关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单位***(居)委会   父母及家庭情况相关证明 《***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细则》第八条:3、孤儿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踪的,提供死亡和失踪证明。4、监护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 村(居)委会、公安机关、法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25 父母及家庭情况相关证明 认定是否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 政府规章 宁强县民政局 村(居)委会、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   26 某某人与某某人确系同一人的证明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行政法规 宁强县不动产登记局 村(居)委会   27 死亡证明 非公证继承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国土资源部不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第1.1.2.1: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二,“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规范性文件 宁强县不动产登记局 公安部门或其他单位   28 亲属关系证明 非公证继承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国土资源部不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第1.1.2.1: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三,“所有继承人或受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规范性文件 宁强县不动产登记局 公安部门,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   29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 证明矿山资源储量报告符合规定与要求,同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评审意见,认可矿山资源储量 《矿产资源法》第13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省、***区、***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是***区范围。”;《***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25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区范围,申请划***区范围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二)经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者相应的地质资料。” 法律 宁强县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   30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 证明矿山资源储量报告符合规定与要求,同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评审意见,认可矿山资源储量 《矿产资源法》第13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省、***区、***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是***区范围。”《***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25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区范围,申请划***区范围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二)经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者相应的地质资料。” 法律 宁强县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   31 项目地块是否位于各类生态和自然***区内的证明 证明项目地块不在生态***区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建设用地审查***市级审查标准》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18〕49号)。审查意见要明确地块是否位于各类生态和自然***区范围内。 规范性文件 宁强县自然资源局 生态环境部门   32 项目地块是否位于各秦岭生态***区的证明 证明项目地块不在秦岭***区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建设用地审查***市级审查标准》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18〕49号)。审查意见要明确地块是否位于秦巴生态和自然***区范围内。 规范性文件 宁强县自然资源局 宁强县秦巴生态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33 项目地块是否位于湿***区内的证明 证明项目地块没在湿地范围内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建设用地审查***市级审查标准》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18〕49号)。审查意见要明确地块是否位于湿地公园范围内,能否占用。 规范性文件 宁强县自然资源局 陕西宁强汉水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公室   34 项目地0块是否占用林地的证明 证明项目地块办***省级林地审核同意书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建设用地审查***市级审查标准》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18〕49号)。林地批复面积不得小于上报林地面积,权属一致,如不属于林业部门规划范围内的林地,应由当地林业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规范性文件 宁强县自然资源局 宁强县林业局   35 项目地块征地是否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证明 证明项目地块征地不存在社会稳定风险 《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审查意见要明确项目征地中是否做了社会风险评估,征地环境是否安全。 规范性文件 宁强县自然资源局 涉***镇(办)   36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大型活动许可审查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行政法规 宁强县某某治安大队 场所管理单位***   37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3、危险货物运输车***道路运输证明;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5、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路线、经停地点。 行政法规 宁强县某某治安大队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38 录用证明,学校录取证明,准予迁入证明 户口迁移许可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公民由农村迁***市,必须持***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行政法规 宁强县某某治安大队 相关部门   39 赴港澳商务活动的证明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审查 ******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四)内地企业机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共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港澳通行证;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4、企业机构***、企业机构***。企业机构***,须事先在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行政法规 宁强县某某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申请人所在企业机构   40 进入许可证明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审查 ******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五)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依亲的,申请“逗留”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共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港澳通行证;3、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 行政法规 宁强县某某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香港入境事务处   41 延期许可证明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届满继续申请审查 ******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五)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依亲的,申请“逗留”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3、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赴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赴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申请赴澳门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函件,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赴澳门居留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赴澳门随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行政法规 宁强县某某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香港入境事务处   42 确认录取证明书、在学证明 因在澳门就学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审查 ******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五)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依亲的,申请“逗留”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2、往来港澳通行证;3、赴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行政法规 宁强县某某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澳门高等院校   43 赴台学习证明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学习签注 ******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八)赴台湾学习的,申请“学习”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2、往来台湾通行证3、开放赴台***省份***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行政法规 宁强县某某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开放赴台***省份***区市以上台办   44 赴台就医、处理财产、诉讼等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证明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其他签注 ******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九)赴台湾就医、处理财产、诉讼等事务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台湾通行证;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与上述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证。 行政法规 宁强县某某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   45 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办理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七、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行政法规 宁强县某某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本人所属工作单位***   46 互联网体检证明 驾驶证延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五章第一节审验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爱世人不得驾驶机动车。C1以上需***市级办理。 规范性文件 宁强县某某交通管理大队 县级以上医院   47 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宣告死亡证明 支付参保职工因病或死亡抚恤金 《***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规程》第100条:应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死亡医学证明;(2)火化证明;(3)户籍注销证明;(4)非正常死亡证明;(5)宣告死亡证明。 规范性文件 宁强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医院、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序号 政务事项名称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备注 1 (新证办理)(游泳场(馆),宾馆、旅店、招待所,城市营业面积在300㎡以上和县以下营业面积在200㎡以上的商场(店)、书店,公共浴室(含足浴)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 《宁强县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卫生检测或评价***人员健康证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卫办监督发〔2018〕101号   2 (新证办理)(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棋牌室 《宁强县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卫生检测或评价***人员健康证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卫办监督发〔2018〕101号   3 (新证办理)(理发店、美容店) 《宁强县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卫生检测或评价***人员健康证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卫办监督发〔2018〕101号   4 (新证办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宁强县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卫生检测或评价***人员健康证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卫办监督发〔2018〕101号   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城市营业面积在300㎡以上和县以下营业面积在200㎡以上的商场(店)书店(非集中空调)) 《宁强县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卫生检测或评价***人员健康证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卫办监督发〔2018〕101号   6 (新证办理)(候车(机、船)室) 《宁强县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卫生检测或评价***人员健康证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卫办监督发〔2018〕101号   7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1号)   8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1号)   9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1号)   10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分支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1号)   11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1号)   12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1号)   13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   14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   15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 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 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 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专用车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   16 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 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   17 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 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   18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 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 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的经 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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