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4-10-11 | 截止日期 | 立即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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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intContent ***地块环境整理项目招标答疑澄清文件 各投标人: 有投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因此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与招标文件***,请求能否对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行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 固化/稳定化》等有关规定,相应内容作适当调整,修改内容如下: 原文中的“(竣工验收证明需经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否则不予认可)”调整为“【竣工验收证明至少需经建设单位(或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等项目发包主体)盖公章或修复效果评估单位***,否则不予认可】。 *** ******月***日 EpointCo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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