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4-09-10 | 截止日期 | 立即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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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发布日期:***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的法定化,根据《***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机构***,经县政府依法审查,并授权县司法局确认以下部分需要调整的县直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现公告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1.资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公室、县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资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局、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3.资溪县教育局 4.资溪县工信科技商务局 5.资溪县某某(县某某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某某森林分局)和县某某交警大队) 6.资溪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7.资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 8.资溪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9.资溪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乡村振兴局) 10.资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文物局) 11.资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县中医药管理局) 二、在县委工作机关加挂牌子的行政执法主体 1.资溪县新闻出版广电局(县版权局)(在县委宣传部加挂牌子) 以上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在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垂直管理机构***,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直属机构***、因机构***、综合执法改革等原因,尚未完成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继续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今后,因机构***、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县司法局重新审核确认并经县政府依法审查后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资溪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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