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4-07-22 | 截止日期 | 立即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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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宿迁东院司法鉴定所训诫处理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24-07-22 访问量:1 (宿)司鉴训字〔2024〕第1号 宿迁东院司法鉴定所: ******月***日,***市***区人民法院委托你所对樊某某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进行鉴定,你所根据委托事项开展司法鉴定并于******月***日出具《宿迁东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宿东院司鉴所〔2024〕临鉴字第102号)。 你所受理该案时,收取樊某某缴纳的鉴定***元,其中伤残程度评定费上浮20%,收***元/例,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费上浮20%,***元/例,法医临床文证审查费***元。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规定,你所收取的伤残程度评定费和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费符合上述规定。但你所收取的法医临床文证审***元的行为,违反了上述通知中“说明:3.鉴定完全以文证审查形式进行,且以文证审查的结果出具鉴定意见的,按相应类别文证审查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鉴定主要以文证审查、检查、检验、试验等形式进行,且主要依据检查所见出具鉴定意见,文证审查只是鉴定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文证资料对于鉴定意见的确定起辅助作用或参考作用的,不再收取文证审查费。鉴定以检查、检验、试验等形式进行,鉴定实施过程中需要同时审阅大量文证资料,甚至通过补充调查等手段印证文证资料的客观性的,可以在收取相应鉴定费的同时收取文证审查鉴定费。主要依据文证资料审查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项目,不应当再另收取文证审查费”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司法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2〕1279号)第一条“规范文证审查收费”的要求。 综上,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条第(五)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所退回违规收取的法医临床文证审***元,并给予你所训诫处理。 对以上处理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函之日起***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告知函之日起6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司法局 ******月***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TOP】【页面】【页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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