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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市】江门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2024年度照护服务定点机构遴选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1-15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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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详情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20〕11 号)精神,做好***度***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以下简称“邑康保”项目)实施工作,现拟公开遴选***度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具体公告如下:

  一、组织申报

  (一)申报范围

  在***市***区域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质,能够独立开展集中照护服务、医疗服务或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根据***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招标文件***,“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申请照护服务定点机构***:

  1.养老机构

  (1)依法办理登记取得《养老机构***》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2)有健全的服务、财务、业务、信息、档案及人力资源等管理制度,且回溯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3)机构***,从获认定为照护服务定点机构***,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在2年以上。

  (4)床位设置规模为50张以上(含50张)。

  (5)机构***、通***路资源等条件满足“邑康保”项目费用结算和服务管理要求。

  2.医疗服务机构

  (1)全市二级及以上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直接纳入“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如医疗机构***“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请在接到遴选通知或公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报附件7《***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反馈第三方承办机构。

  (2)全市二级以下(不含二级)的医疗机构***:

  ①依法办理登记取得《医疗机构***》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②设置医疗病床,可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

  ③医护人员具备相应的执行资格许可证。

  ④有健全的服务、财务、业务、信息、档案及人力资源等管理制度,且回溯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3.医养结合机构

  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医养结合机构***,直接纳入“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如医养结合机构***“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请在接到遴选通知或公告后的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报附件7《***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反馈第三方承办机构。

  二、申报受理时间与受理联系方式

  (一)申报时间

  申报受理时间为******月***日至******月***日(工作日)。******月***日下午5:00停止接收申报材料。******月***日下午5:00停止更正或补充材料。

  (二)申报受理联系方式

  “邑康保”项目委托第三方承办机构***,有意向申报的机构***,提出申报申请。

  第三方承办机构***:***市耆安养老评估中心;

  地址:***市***区***路4号***楼509室;

  申报联系人:***;咨询电话:***599;

  电子邮箱:qianyanglao@163.com。

  如有其他问题或情况咨询反映,可联系***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联系电话:***。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操作程序

  1.申报机构***《***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附件1-1)及申报资料清单(附件1-2)中所列的其他相关书面材料,同时递交《***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附件2)。如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承办机构***1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及时补正。逾期仍无法提供完整资料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第三方承办机构***。

  2.第三方承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按《***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附件3)要求核查各相关资料。完成现场核查后,核查人员在《***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签字确认。

  3.第三方承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按审议结果确定拟纳入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审核。

  4.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将核定的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

  5.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第三方承办机构***2个工作日内出具照护服务定点机构***(一式三份),并将照护服务定点机构***。

  (二)复核处理

  1.在公示期内,如申报机构***,可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收到复核申请后,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实施复核工作。在收到复核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由第三方承办机构***、现场核查情况等进行集体评估复核,必要时可再次组织现场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日内书面答复申报机构。原则上复核人员与首次现场核查人员不得为相同人员。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三)签订承诺书

  经资料初审、现场核查、部门审核,符合“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须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附件6《***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简称“承诺书”)至第三方承办机构(逾期不出具的视为自动放弃)。***市民政局汇总照护服务定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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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报材料要求

  1.严格按照照护服务定点机构***;

  2.申报机构***、完整的申报资料。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报资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自当次申报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监督管理

  第三方承办机构***,通过现场巡查、定期抽查等方式,完成对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形成书面材料并定期报送至***市民政局。

  六、其他说明

  (一)***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第三方承办机构***。

  (二)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地址***,因申请单位***,照护服务定点机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承办机构***。

  (三)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有效期一致。因考核不合格整改无效等情形导致的解除照护服务定点机构***。

  七、特别说明

  第一、二、三批照护服务定点机构******“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第一、二、三批照护服务定点机构*********月***日前与第三方承办机构***《***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签订事宜。

  附件:

  1.***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

  2.***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

  3.***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

  4.***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照护服务定点机构***

  5.***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照护服务定点机构***

  6.***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

  7.***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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