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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碑店市】高碑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收费情况公开表
发布时间 2023-10-27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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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详情



①收费项目名称

②收费标准

③收费主体

④计费单位

⑤收费依据

⑥收费范围

⑦收费对象

⑧征收方式

⑨减免规定

⑩监督电话

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

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第76号,《***省土地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第29号

高***市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

(直接征收)执收单位***,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道缴费。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财税[2014]77号】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二、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第76号】用于提***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3、《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第29号】明确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政策,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且不收滞纳金所执行

***

土地复垦费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按照

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76号,《***省土地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第29号

高***市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

(直接征收)执收单位***,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道缴费。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财税[2014]77号】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二、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开垦费、土地登记费。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第76号】用于提***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3、《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第29号】明确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政策,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且不收滞纳金所执行

***

土地闲置费

《中华人民共和***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第76号,财税【2021】8号,《***省土地管理条例》,冀税发【2021】65号

高***市

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未按时开发建设,土地闲置超过一年的用地单位***

(税务代征)自然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合同等文书,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有其他确定应征费款情形后,应当通过登录***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填写《费源信息表》等方式,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推送费源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或通过***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财税[2014]77号】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二、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第76号】用于提***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

不动产登记费

 一、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font>2016】2559号)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元。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第76号

高***市

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

(直接征收)执收单位***,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道缴费。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font>2016】2559号)减免: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一)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16】2559号)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16】2559号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2、因***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8、国家法律、法律规定予以免收的。(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元: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二、(财税【2014】77号)减免: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房屋登记费。三、财税【2016】79号减免:对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6、因***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四、财税【2019】45号减免: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4 、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元收取。 五、财税【2019】53号减免: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第76号减免:用于提***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元;宜林地,***元。
(二)国***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区的林地,按照第(一)、
(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冀财综【2012】9号,冀财税【2016】25号,财税【2022】50号,省税务局通告【2022】3号,财税【2023】9号

高***市

占用林地的项目及工程

(税务代征)缴纳义务人依据林草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定的费额和缴费通知书,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或通过***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 25号】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情形:
1.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
3.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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