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关注!您离开之前... 关注中项网服务号免费订阅项目... 注册免费体验中项网服务
服务热线: 4008161360
项目
  • 项目
  • 招标
  • 重点项目
  • 设计院库
  • 项目汇总
  • 统计分析
  • 展会信息
搜索




【四川,宜宾市】四川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
发布时间 2023-08-31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联系人 立即查看 联系电话 立即查看
项目地址 立即查看 项目名称 立即查看
网址 立即查看 填报单位 立即查看
更正内容 立即查看 设备词 立即查看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中项网会员用户开放, 【 注册 / 登录 】 后可查看内容详情

招投标详情

***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版)

***作者:市农业农村局

***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主体

法定实

施主体

第一责任

层级建议

种植业类行政处罚

1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5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级

2

对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102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级

3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 1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4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5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5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10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

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6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五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7

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的***元以***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n>5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额525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8

对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六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的***元以***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n>5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额525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9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的***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0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三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的***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1

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有效期限、***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的***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2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一条: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省、***区、***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省、***区、***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元***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2.《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元***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二)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3.《***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作物品种,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一)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二)通过审定或者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在适宜***区域内的;(三)经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公告撤销审定的;(四)经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公告撤销引种备案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元***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3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

第六十一条: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的***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4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区域为全国。

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5

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应修订后的《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6

对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一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省、***区、***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元***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省、***区、***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应修订后的《种子法》第八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级

17

对农作物种子企业审定试验数据造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七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元***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五十二条: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和申请审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元***元以下罚款;不得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级

18

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四条: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9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0

对擅自更改品种审定名称***

行政处罚

《***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通过国家级***省级审定的品种,***省审定或者引种的,只能使用原审定名称。

通过审定、引种备案、登记和认定的品种,其包装标识和宣传广告不得更改品种名称。

品种名称、审定编号***制在种子包装物最大版面表面上部,品种名称***、突出,单字面积应当大于其他标识文字单字面积的一倍,字体颜色与背底形成明显反差。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1

对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行为的名称***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2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登记试验单位***,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10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级

23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pan>15101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4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5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pan>1151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6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三、四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pan>15101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pan>1151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7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pan>1121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8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9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pan>1500051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0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pan>1200021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1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未向分支机构***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5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2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2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3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pan>55505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4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处5101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

35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2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

36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7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8

对农药经营单位***、使用方法等注意事项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适用范围。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给农药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损失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9

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1.《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40

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41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10000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

3.《***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未依照本条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处2001000500600010008000500400020005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十六条: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可并处50010000《***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法本条例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由植物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10000《***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十八条:违法本条例规定,不在指定地点***,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8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42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10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43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10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44

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二级***区内违反规定使用化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禁止使用农药;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限制使用化肥;

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使用化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使用化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45

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区内使用化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禁止使用化肥;

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使用化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使用化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46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47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48

对伪造、倒卖、转让农业部门颁发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49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50

对在***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农业部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八条第三款:禁止在***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相当于所采实物价***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51

对破坏野生植物(农业部分)生长环境和野生植物保***区、保护点的保护设施、保护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九条第三款:禁止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和野生植物保***区、保护点的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恢复原状,***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止、依法赔偿损失,***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52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53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551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54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十二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2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55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十三条: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1050501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56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3.《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57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元***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58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59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元***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60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61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62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63

对《***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获得过半数通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一)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获得过半数通过的;(二)对土地等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方式进行招标、发包、入股、转让、捐赠或其他行为的;(三)进行年终收益分配时,未按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提留和分配的;(四)不公布或不及时公布财务收支及资产权属变动情况的;资产统计报表及资产变动情况不报送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五)财会人员的任用,未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违反上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2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64

对发包方承包期不符合法定期限的,扣留承包合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发包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四)擅自变更或者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记载内容的;(五)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六)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调整承包地、分配农村土地补偿费的;(七)妨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八)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65

对未经审核或者未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农村能源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农村能源条例》

第二十六条:下列农村能源工程,政府投资或补助兴建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非政府投资或补助建设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单池容积5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和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二)日产气量5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沼气工程和秸秆气化工程;(三)日产5吨以上的生物质固化工程;(四)非公共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的1千瓦以上5千瓦以下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和5千瓦以上10千瓦以下风力发电站;(五)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热水系统,5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暖系统,10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干燥系统;(六)其它按规定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备案的农村能源建设和农村节能工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核或者未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66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区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农业机械类行政处罚

67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5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68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九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1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69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70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没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1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71

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1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72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2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73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2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74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5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75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5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76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77

对六十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的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提交医疗机构***

行政处罚

《***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未满十八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六十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的操作人员应当每年向发证机关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操作人员年满七十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六十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的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提交医疗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操作证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78

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粘贴安全反光标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规定粘贴安全反光标识;(二)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时,应当有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三)农业机械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处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四)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准载质量、准载人数;(五)农业机械挂车、自卸车厢内和非乘坐部位上不得载人;(六)农业机械拖带挂车或者牵引(悬挂)配套机具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拖拉机以外的其他农业机械不得拖带或者牵引挂***道路行驶;(七)从事有可能被运转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八)从事植保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九条第七项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操作拼装或者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79

***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联合收割***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1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80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区作业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联合收割***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1001002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81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82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行政处罚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元;无违法所得***元以下罚款;()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元以下罚款;()聘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83

对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查封继续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并处21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84

对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2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收入的,可并处51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85

对购置、转让小于 3.75 千瓦 农村机电提灌设备不进行登记并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购置、转让小于 3.75 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不进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可并处2005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86

对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物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或者纠正;拒不停止或者纠正的,可并处2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87

对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an>25倍的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88

对购置、转让大于 3.75 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未注册登记并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 《***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一)购置、转让大于 3.75 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未注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

2. 《***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购置经营自走式农业机械和375千瓦以上的农用动力机械的单位***,应持产品合格证和推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牌照和有关证件。未取得牌照和有关证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牌照和有关证件使用农用动力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农用动力机械,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停止使用又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扣押或者查封使用的农用动力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5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畜牧兽医类行政处罚

89

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享受中***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元***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级

90

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蚕种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造成蚕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级

91

对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二十五条: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蚕种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未经审批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审批向境外提供蚕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级

92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的***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蚕种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或者发布广告推广。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的***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生产推广未经审定或者审定不合格蚕品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和推广,就地销毁蚕种***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吊销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更改蚕品种杂交组合型式的,责令就地销毁蚕种***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93

对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的***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蚕种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的***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94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的***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95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项: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的***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2.《蚕种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禁止销售下列蚕种:(一)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二)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的***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96

对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蚕种场和蚕种冷库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全省蚕种场和蚕种冷库的建设,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新建、扩建、改建蚕种场和蚕种冷库,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申办立项建设手续。蚕种场和蚕种冷库附近五公里以内,任何单位***、污染蚕种生产环境的砖瓦厂、农药厂、化工厂和油库等。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蚕种场和蚕种冷库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施工;继续施工***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可以依法委托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97

对无证生产繁殖和冷藏蚕种,或者对无证的生产单位***

行政处罚

《***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蚕种生产和冷藏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生产许可***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省蚕种的需求总量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核发。科研、教学单位***、销售为目的的蚕种生产应当申领生产许可证,但从事以科研、教学为目的的蚕种生产除外。

第十八条:原蚕种的繁殖生产,由省蚕种机构***、科研、教学单***省统一计划繁殖生产。未经指定的蚕种生产、科研、教学单位***,不得从事原蚕种的繁殖。原种生产单位***,不得发放原种。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无证生产繁殖和冷藏蚕种,或者对无证的生产单位***,没收蚕种及其收入,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可以依法委托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98

对不依照核定的生产种类和超过核定的生产数量组织生产蚕种;未经批准与无证生产单位***

行政处罚

《***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蚕种生产单位***。未经发证机关批准,不得与无证生产单位***。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不依照核定的生产种类和超过核定的生产数量组织生产蚕种的,没收违法生产的蚕种及其收入***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与无证生产单位***,吊销生产许可证,没收蚕种***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可以依法委托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99

对允许无证的蚕种入库或者对无证单位***

行政处罚

《***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蚕种冷***省蚕种机构***。蚕种冷库应当按照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冷藏能力冷藏蚕种,对无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蚕种,不得允许入库:(一)无蚕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二)无检验检疫合格证***省内的蚕种。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允许无证的蚕种入库或者对无证单位***,封存或者销毁无证的蚕种,没收违法发放的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三至六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可以依法委托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00

对未经许可向农民销售蚕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县级蚕种经营单位***,许可***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许可向农民销售蚕种的,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拒不停止的,没收蚕种及其收入,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四至八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可以依法委托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01

对安排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出入库,或者经营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凡生产、经营的蚕种,应当经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合格的***省统一印制的蚕种质量合格证。

无蚕种质量合格证的蚕种,蚕种冷库不得安排出、入库,任何单位***。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安排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出入库,或者经营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的,没收蚕种,就地销毁***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可以依法委托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02

对拒不销毁检验不合格蚕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蚕种的检验检疫,应当按照蚕种质量标准和蚕种检验规程进行。检验不合格的蚕种,蚕种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调运、入库、出库、经营和使用。

进出口蚕种的检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拒不销毁检验不合格蚕种的,强制销毁蚕种,吊销许可证***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可以依法委托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03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04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05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06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07

对申请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二十三条:申请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级

108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省、***区、***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区、***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10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级

109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应当同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第三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并决定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涉及吊销、撤销相关证明许可文件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撤销)

110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pan>1151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2.《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11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5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12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n>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8项: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13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pan>1151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1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251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15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225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16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n>30%以下罚款。

2.《***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渔饲料的;(二)渔饲料的包装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三)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渔饲料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使用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渔饲料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渔饲料添加剂或者在渔饲料中添加其他禁用药品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17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pan>1200021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18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pan>1200021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定制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8项: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4.《***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渔饲料的;(二)渔饲料的包装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三)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渔饲料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使用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渔饲料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渔饲料添加剂或者在渔饲料中添加其他禁用药品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19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1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

120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n>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2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5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22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pan>1200021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23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155000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8项: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3.《***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渔饲料的;(二)渔饲料的包装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三)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渔饲料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使用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渔饲料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渔饲料添加剂或者在渔饲料中添加其他禁用药品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

124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1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25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2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

126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n>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实的,处1020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27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10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28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10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买卖、出租、出借《进口兽药通关单》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29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10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区或分柜摆放的;(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3.《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兽药安全性评价***试验单位***《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30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10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31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32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10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33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15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34

对进入批发、***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10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35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10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36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1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5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37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38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39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3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40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41

对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42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43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44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区域从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一)不按照***区域从业的;(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乡村兽医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区域从业或者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当向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并在规定的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和诊疗辅助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禁止使用人用药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45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省、***区、***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十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46

变更机构***

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47

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10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应当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应当提供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48

对不配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用禁用药物、在钉螺地带引种、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10001505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农产品质量安全类行政处罚

149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2.《***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内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50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标识逾期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2.《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三、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51

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2.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52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2.《***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市场、***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的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与进场的农产品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二)查验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三)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器具定期消毒;(四)***市场内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时,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现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隐瞒不报并继续允许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50003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53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2.《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54

对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三条第二、三、四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pan>5000550001101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pan>1101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55

对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pan>500025000151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二)超量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三)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四)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五)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六)在禁止***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七)使用苯肼等化合物用于活畜引流胆汁;(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50003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56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n>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5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57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第三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58

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59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1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2.《***省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销毁伪造、冒用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并处2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60

对擅自变更农产品认定证书内容和违规设立产地认定标示牌;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示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经认定合格,应当在基地设置相应的标示牌。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的,处2000110002.《***省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一)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示牌的。

(二)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三)使用农业投入品***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禁止使用、限制使用农业投入品规定的。

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致使农产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或者致使产地环境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的,取消其认证证书、认定证书。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61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区标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区无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元以下罚款。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2.《***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区设置标识,载明禁止***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设立日期等内容。

任何单位***。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62

对未建立、保存农产品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投入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销货时间、销售去向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正确说明农业投入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保存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1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63

对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农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监督其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50002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64

对在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产农产品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或伪造农产品销售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以及在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产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如实记载批发或者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流向等内容。

农产品销售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销售记录。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65

对拒绝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时,被抽查人不得拒绝。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抽查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2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66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n>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67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n>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68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2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69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n>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动物防疫类行政处罚

170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71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72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73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74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元***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75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向无规定动物***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六)跨省、***区、***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76

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77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78

对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79

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区调入低***区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区调入低***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80

对***道***省、***区、***市运输动物,***省、***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道入省境或***省境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道***省、***区、***市运输动物,***省、***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道入省境或***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81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82

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83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84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元的***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85

对动物诊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86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87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88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评估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89

对动物诊疗机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元的***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注: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应2021年修订的第一百零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90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元的***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注: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应2021年修订的第一百零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91

对从事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种类、数量、来源、流向等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评估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省无规定动物***区管理办法》

第十条:从事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种类、数量、来源、流向等信息。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注: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应2021年修订的第一百零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92

对途经无规定动物***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开***区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无规定动物***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途经无规定动物***区的动物、动物产品,在无规定动物***区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其间不得卸载、出售、馈赠、抛扔。因特殊情况需超时停留的,应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开***区域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可处100500500200013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93

***省、***区、***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时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无规定动物***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跨省、***区、***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时报告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5002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94

对部***区人员未按规定饲养、栓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市(城镇)、***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1000405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95

对部***区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以每只犬201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96

对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第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非法生产、经销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人用狂犬病疫苗和违法所得,可以处相当于出售金额***n>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危害严重的,出售金额***pan>500050002倍至3倍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97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处20005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98

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处5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199

对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项: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并遵守以下规定:(三)建立收购贩运台账,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pan>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拒不整改的***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00

对遗(丢)弃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或者动物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遗弃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丢弃下列动物产品:(一)封***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第三十六条:遗(丢)弃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01

对动物屠宰厂(场)违反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等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动物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三)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拒不整改的***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02

***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道进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经指***道进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03

***省输入继续饲养的动物抵达目的地后,货主未进行隔离饲养观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跨省输入继续饲养的动物抵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当进行隔离饲养观察,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当***镇畜牧兽医站。隔离饲养观察期满后,动物无异常的方可混群饲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04

对在疫情确认前,宰杀、运输、加工、食用、销售、藏匿、转移和随意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第八条:在疫情确认前,任何单位***、运输、加工、食用、销售、藏匿、转移和随意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严禁盗掘已作深埋处理的动物。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3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05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n>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对单位***102050001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06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07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550001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08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n>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51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09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n>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125101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2.《***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项:禁止任何单位***:(一)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10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n>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252.《***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项:禁止任何单位***:(二)屠宰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11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

行政处罚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25500012.《***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三、四项:禁止任何单位***:(三)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四)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产品储存设施。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12

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区域销售生猪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113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13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2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14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15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16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17

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18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19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20

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21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22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保藏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23

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24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毒)种或者样本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25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26

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27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28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29

对使用转让、伪造或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向无规定动物***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六)跨省、***区、***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注: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应2021年修订的第九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30

***省、***区、***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行政处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跨省、***区、***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跨省、***区、***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区、***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动物卫生监督***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31

***省、***区、***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跨省、***区、***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区、***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水产渔政类行政处罚

232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特

殊区***省级)[注:***区域是指《渔业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跨***区域的江河、湖泊等水域。以下相同]

233

对在***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销售、收购在***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an>15倍的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特

殊区***省级)

234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特

殊区***省级)

235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特

殊区***省级)

236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区***省级)

237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区***省级)

238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区***省级)

239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区***省级)

240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区***省级)

241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2.《***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水产种苗许可证生产水产种苗的,或未经依法批准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或引进、输出、经营、推广原种、良种、品种、杂交种未经依法批准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区***省级)

242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区***省级)

243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区***省级)

244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八条第一款: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级

245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七条: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46

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第七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责令停止养殖生产,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1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47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行政处罚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方可下水作业。

第二十七条:禁止采捕天然水域***省有重要经济价***物卵、苗种、怀卵亲体;因特殊需要必须采捕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5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48

对未经批准采捕天然水域***省有重要经济价***物卵、苗种、怀卵亲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以下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措***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一)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捕捞渔具和捕捞方法;(二)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等渔业资源保护措施;(三)天然水域***省有重要经济价***物、水生植物名录及其采捕标准。

经营、利***省有重要经济价***生动物、水生植物***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采捕、销售不符合采捕标准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

第二十七条:禁止采捕天然水域***省有重要经济价***物卵、苗种、怀卵亲体;因特殊需要必须采捕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an>15倍的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49

对在***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l日至630日。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渔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道,规定***区或划段实行常年***区,并设置禁渔标志。

在禁渔期和***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取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1000以下罚款;(二)销售、收购在***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an>15倍的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50

对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渔业资源增殖和开发规划,组织单位***、修筑鱼巢等,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

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

引进水生动物、水生植物进行人工养殖的,养殖单位***。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2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51

对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而未采取补救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在水生动物洄***道建闸、筑坝或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站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征求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应征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1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52

对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下同)。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53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在渔港内***道、港池、锚地和***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条: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1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54

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10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55

对在水产养殖中违法用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56

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3.《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区***省级)

257

对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1000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n>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 (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10000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10001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58

对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1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59

对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1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60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1000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61

对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10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62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船员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2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63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六条: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1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64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七条: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5003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65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八条: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2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66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九条: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1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67

对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三十三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500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68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69

对拒绝、阻挠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70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区***省级)

271

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区***省级)

272

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第一、三、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区***省级)

273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水上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三十条第一款: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520205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级

274

对擅自转让水上无线电频率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11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级

275

对违法违规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310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134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取消审批后,农业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3.在渔业船舶营运环节,要加强对渔业无线电台使用情况的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级

276

对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渔业电业务正常进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20205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级

277

对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第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2.《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78

对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道路、仓库等。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条: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1000故意造成第一款所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应当从重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79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第三款: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80

对在相关自然***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在相关自然***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区域外的迁徙洄***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区域管理机构***、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81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82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条第四款: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83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境检疫,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元以***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84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85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an>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86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87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级

288

对误捕国***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不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误伤国***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不及时救护与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误捕国***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不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或者误伤国***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不及时救护与报告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纠正,可处5002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89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20000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90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2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并处20001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91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区***省级)

292

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区***省级)

293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区***省级)

294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区域的。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区***省级)

295

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并处20005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96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处2002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区***省级)

297

对渔业船员未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六)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九)不得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按照规定值班。值班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熟悉并掌握船舶的航行与作业环境、航行与导航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船舶的操控性能、本船及邻近船舶使用的渔具特性,随时核查船舶的航向、船位、船速及作业状态;(二)按照有关的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作业环境要求保持值班望,并及时采取预防船舶碰撞和污染的相应措施;(三)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四)在确保航行与作业安全的前提下交接班。

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10002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98

对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规定职责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三)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渔业资源养护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五)在渔业船员证书内如实记载渔业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六)按规定申请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七)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应当立即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八)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尽力施救;(九)弃船时,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并尽力抢救渔捞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文件和物品;(十)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力履行水上救助义务。

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20002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299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拒不改正的,处50005(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00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25(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

(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

(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01

对在渔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及有碍水上安全的其他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100010001(二)在渔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及有碍水上安全的其他作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02

对违反水产杂交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第十条:经济杂交亲本必须使用纯系群体,可育的杂交种不得作为生产繁殖亲本。任何单位***、湖泊、水库和与其相通的水域。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场所,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种苗逃逸。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并处2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03

对未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水产种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原种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搜集、整理、保存、选育、开发、利用适合养殖的原种亲本。良种场应引进经依法批准的原种、良种,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繁育后备亲本或子一代良种亲本。苗种场应引进原、良种亲本,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繁育苗种,禁止自行选留亲本。

第十五条:原种场、良种场和苗种场生产的种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良种场和苗种场必须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更换亲本,确保亲本及苗种质量。

第十六条:原种场、良种场和苗种场必须建立生产技术档案,对原种、良种及其亲本的引进时间、使用年限、淘汰、更新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并保存。原种场、良种场向苗种场提供的亲本或后备亲本,应附有关技术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水产种苗生产者应按照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品种和年限从事生产。需变更品种的,应提前办理变更手续;需延期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在有效期内终止生产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水产种苗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并处1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04

对经营和推广假、劣水产种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进口、出口、引进、输出、经营和推广未经依法批准的原种、良种、品种和杂交种。禁止经营和推广假、劣水产种苗。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并处3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05

***省外引进***省外输出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水产种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从省外引进水产种苗***省外输出水产种苗的,***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3日内对受检水产种苗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结果。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省外引进***省外输出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水产种苗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5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06

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租借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禁止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租借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禁止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租借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1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07

对外国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从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外国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离港口,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处以31.未经批准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2.违反船舶装运、装卸危险品规定的;3.拒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4.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和禁止进、离港等决定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级

308

对未依法填写、提交渔捞日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1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区***省级)

309

对在相关自然***区域、***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在相关自然***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区域外的迁徙洄***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省、***区、***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区域管理机构***、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10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五倍以下的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11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元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12

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条第三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13

对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一、警告;二、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三、罚款。

第四十八条: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50001000300036个月;(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100013个月。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14

对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

第三十七条: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一、警告;二、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三、罚款。

第四十八条: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10003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15

对渔业船员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一、警告;二、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三、罚款。

第四十八条: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渔业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16

对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17

对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元***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行政强制

318

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19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20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21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22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23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24

对违反***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区***省级)

325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等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区***省级)

326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2000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27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28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29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四、五项: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30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31

对逾期不处理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32

对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四十五条:血吸虫病防***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羊、猪等家畜,有权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33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34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35

对渔港内的船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第十九条: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外国船舶采取登临、检查、驱逐、扣留等必要措施,并可行使紧追权。

第二十条:受到罚款处罚的外国船舶及其人员,必须在离港或开航前缴清罚款。不能在离港或开航前缴清罚款的,应当提交相当于罚款额的保证金或处罚决定机关认可的其他担保,否则不得离港。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涉及外国人、船舶***省级)

336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37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第三、四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38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五、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39

对违反规定调运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40

对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341

对无证蚕种的封存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允许无证的蚕种入库或者对无证单位***,封存或者销毁无证的蚕种,没收违法发放的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三至六倍的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市、自治州或县级

     


本条信息

我来纠错或提供更多相关信息

欢迎纠错,一经核实,纠错一个项目的,我们将赠送您一个项目反查。

我想跟踪该项目

请填写您需要跟踪该项目的内容及什么阶段为您反馈。

我还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

请填写您需要反查项目的更多相关资料

 

会员特色服务

  • 寻找项目
  • 信息定制
  • 项目跟进
  • 业主库
  • 设计单位
  • 收藏信息
华项永达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中项永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816136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9号得实大厦一层北区

湖南中项网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中项永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中电软件园二期D6栋8层

子公司:中项智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市场合作:18511848676

中项网服务号

中项网小程序

中项网APP

Copyrigt 2001-2034 中项网   京ICP证120656号   京ICP备10019002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7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