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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市】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永宁县高渠汇圃种植专业合作社等5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6-28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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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永宁县高渠汇圃种植专业合作社等5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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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高渠汇圃种植专业合作社等5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查,你等5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月***日,永***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永宁县人民政府官网(网址:http***.cn/)发布了拟吊销公告,告知你等5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永***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的途径及期限。你等5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永***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永***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月***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你等5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你等5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在清算结束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向你等5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送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你等5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县司法局203室)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永***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永***市场监督管理局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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